Re: [新聞] 法官:這樣判 被害人應感謝我
看到這則新聞時我也很驚訝,倒不是因為新聞內容,
而是我碰巧以民眾身份旁聽到這個庭的這個案件(印象中,旁聽席也只有我來旁聽),
當天旁聽完其實頗有感觸,沒想到大半年過後竟然在報紙上刊出來,
且將我當時旁聽完的札記摘要轉錄於此供參,
倘若描述有錯或不適宜之處,還請各位海涵或來信告知,謝謝。
========================================================================
……
四、 1/4 刑事( 5庭,呂政燁):亞太人頭/租賃毀損/和解傷害
……
民庭聽三件便轉戰刑庭旁聽:呂政燁法官的庭。
我聽的第一件案子,進門時已經在問被告且快要結束了,
旁聽席就在被告的正後方,三張連體椅,別無他位,
我就是只好硬是坐在像是被告妻子以及被告兄弟兩人之間 =..="
說說法官印象吧,這個法官就沒有前面那位溫文儒雅,問話也比較不客氣,
我不清楚這是不是刑民庭造成的差異,抑或是法官本身性格的差異,
很明顯地這呂法官有一點強勢,
基本上態度就是「我認為你有罪,為了你好,也為了大家好,趕快認罪吧」,
或許這種態度造成情境壓力,才能使一些狡獪之徒俯首認罪,
這其實就是教科書上老是批判的糾問制度(法官裁判兼球員),
照理是檢察官vs被告,然後法官在上頭聽雙方的陳述而作客觀判決,
現在法官身兼檢察官勸被告認罪(出庭的檢察官則從頭到尾坐在那邊發呆),
果然是學界與實務的落差,雖然自己早知道如此,不過看了還是覺得很長見識。
首件,聽起來是借資料當人頭而被訴以詐欺共犯,
呂法官問被告認不認罪,被告不願認罪(前面我沒聽到,無法推論到底涉案多深),
呂法官便表示,你不認罪的話,我認為你應該是詐欺正犯,
這樣一來,我就會記明筆錄,之後審判庭就會以詐欺正犯來論處你喔,
(這處大概是,以變更起訴法條被用來壓迫被告認罪的經典例子),
不過那被告還是不認,所以就把對話記明筆錄,便結束了。
忘了提,這個庭看起來都是一堆小刑事案件,所以只要認罪便可一個法官解決,
若不認罪,就要依照通常程序走,那便要之後由三個法官開庭(可能完全不同人),
好吧,既然「金重訴」看不到,那來瞧瞧一堆「易審」也不錯啦。
其次,是一件租屋毀損的案件,告訴人是房東,法官沒傳喚他來,
由檢察官對被告,我猜應該是告他毀損器物罪吧,
被告是一位西裝筆挺的男子,看起來經濟能力應該還不錯,
內容大概是,男子租了月租約兩萬的房子,原本簽約一年,
後來只住三個多月就不租了,不租是因為機械車位出問題,房東有保證停車在先,
但是,這部份即便不論,另外還有在牆上打了個洞的毀損問題,
此外,原本房租有押金四萬,其實都還在房東手中,
住三個月的房租也都已經付了,只多住那幾天,
「看起來,房東告你只是為了出一口氣嘛」呂法官說。
一樣,呂法官勸男子認罪,男子說,那我豈不是會被判有罪!
呂法官說,那有什麼關係,又不是有期徒刑,記錄也只在法院才看得到,
男子說,可是,倘若將來假設我酒駕好了,警方調我的紀錄,還是會有記錄啊,
呂法官說,那記錄又不是吸毒販毒,倘若是那種,警方才會常常去拜訪你啦,
男子猶豫不決,講來講去就不能忍受有污點(其實這也是人之常情),
並且認為有前科紀錄,可能會影響到他的工作,
呂法官說,「『以我當了十六年律師的經驗』(這句很經典,上一庭也出現過),
勸你還是認罪吧,你不認,即便租賃那部分沒問題,毀損終究是有吧?
你可以說是你前妻,那之後審理可能會判你無罪,另外再起訴你前妻云云,
總之,你認了就沒事了,所以我今天才特地不傳你房東來,好告訴你這些。」
各位會不會覺得有點匪夷所思呢?
或許會有少數人想,那男子明明就是有毀損別人的東西啊,當然要負責,
其實,更深一層的心眼在於,
這毀損罪是告訴乃論,其實,只要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就不能下判決了,
也就是說,男子只要低姿態、肯花錢,直接去找房東私下和解掉,
讓房東撤回告訴,這樣一來就天下太平了,
不過,呂法官私心自用,並沒有告訴男子這點,
……
男子後來表示要出去打手機問問,離開後,
發呆看戲了很久的檢察官,有輕聲說:「…其實,可以讓告訴人撤回告訴就…」
法官則看著檢察官笑了笑並點頭表示他知道,但不打算這麼做,
……
後來我出去接手機
……
講完手機,我便打算回家了,雖然只聽六個案,但是光這樣聽記沒筆記,也夠多了,
那位西裝筆挺的男子還在走廊猶豫著要不要認罪,看得出來心情複雜,
我也沒雞婆跑去跟他講私下和解的策略,畢竟,凡事還是低調點好,
更何況,這男子究竟是好人還是惡人,也說不準。
(雖然結婚住租屋不算少見,但年紀輕輕就結婚又離婚,也難說是個穩健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55.184.135
※ 編輯: svaca 來自: 124.155.184.135 (08/18 23:22)
推
08/19 06:09, , 1F
08/19 06:09, 1F
→
08/19 08:32, , 2F
08/19 08:32, 2F
推
08/19 15:11, , 3F
08/19 15:11, 3F
→
08/19 15:14, , 4F
08/19 15:14, 4F
→
08/19 15:16, , 5F
08/19 15:16, 5F
→
08/19 15:16, , 6F
08/19 15:16, 6F
推
08/19 16:00, , 7F
08/19 16:00, 7F
推
08/19 16:05, , 8F
08/19 16:05, 8F
→
08/19 16:06, , 9F
08/19 16:06, 9F
→
08/19 16:09, , 10F
08/19 16:09, 10F
推
08/19 20:05, , 11F
08/19 20:05, 11F
→
08/19 20:06, , 12F
08/19 20:06, 12F
推
08/19 21:55, , 13F
08/19 21:55, 13F
→
08/19 23:48, , 14F
08/19 23:48, 14F
推
08/20 19:01, , 15F
08/20 19:01, 15F
→
08/20 19:01, , 16F
08/20 19:01, 16F
→
08/20 19:02, , 17F
08/20 19:02, 17F
推
08/20 19:14, , 18F
08/20 19:14, 18F
→
08/20 19:14, , 19F
08/20 19:14, 19F
→
08/20 19:16, , 20F
08/20 19:16, 20F
→
08/20 19:17, , 21F
08/20 19:17, 21F
→
08/20 19:17, , 22F
08/20 19:17, 22F
→
08/20 19:18, , 23F
08/20 19:18, 23F
推
08/20 19:28, , 24F
08/20 19:28, 24F
推
08/21 00:21, , 25F
08/21 00:21, 25F
→
08/22 23:09, , 26F
08/22 23:09, 26F
→
08/22 23:16, , 27F
08/22 23:16, 27F
推
08/23 12:01, , 28F
08/23 12:01, 28F
→
08/23 12:01, , 29F
08/23 12:01, 29F
→
08/23 12:02, , 30F
08/23 12:02, 30F
推
06/12 12:07, , 31F
06/12 12:07,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Lawy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