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司法事務官處分之救濟?
大家晚安:
最近遇到強制執行棘手案件,因為對於拍賣鑑價報告不能接受
(價格過低,我方是債權人),所以有陳述意見要求重新鑑價,
但是司法事務官來函否決,並記明可以提出異議,我方遂於10日內針對該函提出異議。
近日司法事務官竟直接下一裁定駁回我的異議,並記明可於10日內針對本裁定提出異議。
我這下傻了,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司法事務官認異議有理由時,
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實務見解也都是送所屬法院裁決啊。我之前也有做過類似爭訟了。
因為這件下禮拜三就要拍賣了,他卻這禮拜三下裁定否決,
(八卦是事務官本來同意我的意見要送鑑價,也記明筆錄了,最後反臉不認人,
我才用異議想說讓他所屬法院看到這種情形一定會讓我過的,
事務官是否用這種技術方式卡我,很有疑慮)
我再送一次異議,可能又被他無理擋掉,我想問各位同道的是
1.事務官直接下這種裁定對嗎?還是要送上去?
2.我最保護當事人作法為何?例如異議還是用抗告?
(因為涉及數億元債權分配,我才覺得這樣很嘔)
請同道幫幫忙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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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為:別說那麼多了,你被判死刑了。
包龍星:死刑?
有 為:是啊,他們說你勾引江洋大盜,販賣軍火,推老婆婆下海,還強姦了頭母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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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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