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個案件....律師是不是搞錯了??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worry)時間12年前 (2014/01/31 12:01), 編輯推噓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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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節錄判決文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世正 選任辯護人 何旭苓律師       蘇哲萱律師       吳建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茂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虹靜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自強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虹秀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張麗娟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 度易字第2528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808 號、第23432 號; 99年度偵字第16642 號、第2358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世正、李茂彰、張麗娟部分;暨呂自強、陳虹秀、 李虹靜有罪部分均撤銷。 許世正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共十五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14、1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 至1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以下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問題在被告許世正部分,他有兩個刑: 1.徒刑1年10月,可以易科罰金 2.徒刑3年10月,要去關的 對他最有利的方式應該是把1年10月的刑繳錢了事(他是醫生絕對夠錢), 剩下的刑再去坐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過奇怪的是律師竟然建議他去聲請定應執行刑,裁定節錄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世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世正因詐欺等如附表所示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正因詐欺等15罪,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 1 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並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 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三、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 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 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 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15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各罪 ,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受刑人已 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詳本院卷第3 頁),是依 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編號4 至15所示之 罪,固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2 月、3 年10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 ,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15罪應定執行刑,則前開判決所定 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15罪之應執行刑。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15罪,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 主文所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變成應執行4年10月..... 本來只要關3年10的,現在多了一年?! 這位當事人委任的律師是不是策略有誤 ?? 請版上各位大律師釋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36.108

01/31 12:12, , 1F
可能律師評估檢方不會准他易科吧?
01/31 12:12, 1F

01/31 12:57, , 2F
1年10月還是1年2月?
01/31 12:57, 2F

01/31 19:07, , 3F
可能評估後不給易科罰金吧 犯這麼多罪
01/31 19:07, 3F

01/31 19:08, , 4F
易科罰金那個合併是1年2月
01/31 19:08, 4F

01/31 19:20, , 5F
看不太出來是律師建議合併定執行刑。
01/31 19:20, 5F

01/31 20:18, , 6F
檢察官不是可以主動聲請嗎
01/31 20:18, 6F

01/31 20:37, , 7F
從更定執行刑裁定內容可知應該是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的。
01/31 20:37, 7F

02/06 17:05, , 8F
看起來是受刑人自己聲請,且同意得易科跟不得易科併執行
02/06 17:05, 8F
文章代碼(AID): #1Iwn_yu_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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