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取得律師資格,得否代理他人參與調解?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Teddy)時間11年前 (2014/08/12 17:12),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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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請問未取得律師資格代理他人出席調解委員會,而他人又說事後會包紅包給我,是 否違反律師法第48條第一項之規定? 2.具體一點應該說在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是否屬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事件? 3.另外我也好奇本條項所規定的"除依法令執行業務外"是指那些法令? 事實:小弟目前仍在準備律師考試中,但是有朋友遇到一些車禍的事情來找我幫忙, 我想之後說陪同朋友或者代理其出席調委會應該沒問題,但他說如果解決了事後會給我紅 包。我的法感告訴我有點不妙,於是查了一下律師法。 律師法第48條第一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 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法第48條之立法理由中就「訴訟事件」的解釋是: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事件。 律師法第48條之立法理由中就「非訟事件」的解釋是:非訟事件法中之民事、商事非訟事 件。我看了一些地院的判決大多數都說民事非訟事件為:法人登記、財產管理、法人監督 及維護、出版、拍賣、證書保存。、監護;商事非訟事件為:公司、海商、票據。 個人想法:看了法院的判決告訴我大部分觸犯該條的類型都是為"他人撰狀"或者"出庭", 而法院的大多判決似乎是說,如果你辦理的事件不是立法理由非訟事件法中所列舉的非訟 事件,那你就是屬於訴訟事件了,既然如此調解也是屬於民事訴訟事件,雖然你沒有為他 人撰狀或者出庭,但是如果事後收受紅包的話,你依然因為意圖營利而觸犯本條的規定。 懇請各位協助解惑。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0.117.23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yer/M.1407834740.A.5AF.html

08/12 17:24, , 1F
重點就是你是不是意圖營利囉
08/12 17:24, 1F

08/12 19:03, , 2F
反面推之...律師意圖營利不違法...好尷尬...
08/12 19:03, 2F

08/12 22:29, , 3F
這樣一堆保險黃牛都可以罰了
08/12 22:29, 3F

08/13 09:24, , 4F
調解算不算,試試看不就知道了?
08/13 09:24, 4F

08/13 10:29, , 5F
不要收紅包就沒問題了吧。
08/13 10:29, 5F

08/13 11:30, , 6F
試試看..但如果真的被判刑,怎考律師?律師法第四條一項
08/13 11:30, 6F

08/13 11:33, , 7F
而且我不知道該條有期徒刑的計算是累積的嗎?
08/13 11:33, 7F

08/27 12:59, , 8F
ADR
08/27 12:59, 8F
文章代碼(AID): #1JwTfqMl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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