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取得律師資格,得否代理他人參與調解?
問題:
1.請問未取得律師資格代理他人出席調解委員會,而他人又說事後會包紅包給我,是
否違反律師法第48條第一項之規定?
2.具體一點應該說在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是否屬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事件?
3.另外我也好奇本條項所規定的"除依法令執行業務外"是指那些法令?
事實:小弟目前仍在準備律師考試中,但是有朋友遇到一些車禍的事情來找我幫忙,
我想之後說陪同朋友或者代理其出席調委會應該沒問題,但他說如果解決了事後會給我紅
包。我的法感告訴我有點不妙,於是查了一下律師法。
律師法第48條第一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
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法第48條之立法理由中就「訴訟事件」的解釋是: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事件。
律師法第48條之立法理由中就「非訟事件」的解釋是:非訟事件法中之民事、商事非訟事
件。我看了一些地院的判決大多數都說民事非訟事件為:法人登記、財產管理、法人監督
及維護、出版、拍賣、證書保存。、監護;商事非訟事件為:公司、海商、票據。
個人想法:看了法院的判決告訴我大部分觸犯該條的類型都是為"他人撰狀"或者"出庭",
而法院的大多判決似乎是說,如果你辦理的事件不是立法理由非訟事件法中所列舉的非訟
事件,那你就是屬於訴訟事件了,既然如此調解也是屬於民事訴訟事件,雖然你沒有為他
人撰狀或者出庭,但是如果事後收受紅包的話,你依然因為意圖營利而觸犯本條的規定。
懇請各位協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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