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問題] 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時間9年前 (2017/01/10 01:24), 9年前編輯推噓3(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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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你還在跳針啊 刑訴258-1就已經針對律師的閱卷做限制 刑訴33 II項也針對被告審判中的閱卷做限制 那33 I項沒有理由不對律師做限制 不要跟我扯交付審判和審判中有啥不同 在法律上 它們都是偵查終結 是本案偵查不公開義務的終結 那既然刑訴258-1已針對律師的閱卷權做限制 那沒有理由33 I項要排除 更別提本來不是偵查不公開拘束對象的被告在審判中的閱卷權都限制了 那沒有理由本來是偵查不公開規範的辯護人不用限制 這顯然違反舉輕以明重原則 這就是法律體系解釋 不是你扯半天的字面文義解釋可以補足的!!! ※ 引述《superoho ()》之銘言: : 噓 superoho: 33條?你是依照33條的什麼內容,認為可對律師閱卷權作 01/10 00:58 : → superoho: 限制? 01/10 00:58 : → superoho: 這就是籠統敘述的「實力」^^ 01/10 00:58 : → superoho: 學者風範勒? 01/10 00:58 : 還在跳針? : 第 33 條 :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 ----------------------------------------------------------- : 你用這條但書來論證 : 但欣榮學者,但書是對「被告」閱卷權的限制耶 : 律師部分在第一項好嗎? : 律師部分有第二項但書的適用嗎? : 明顯沒有 : 你的結論對不對,我不予置評 : 但你推論顯然有問題 : 別讓我對台大法學論叢失望好嗎? : 投稿者竟然連適用法條都不會 : 好了 : 葛格現在該怎麼自圓其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40.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83982671.A.091.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01: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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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認為律師有刑訴33條第2項但書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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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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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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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律師真好考 沒讀刑訴也能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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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在說自己嗎?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檢字第 105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08 日 相關資料: 法條(1)‧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相關圖表(0) 要  旨: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正在執行中,律師以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閱卷,應否 准許疑義 全文內容:關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正在執行中,律師以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閱卷, 應否准許乙案,核復如左: 按現行法律對於為辯護人或自訴代理人之律師,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 理由,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無禁止之明文,為符便民之旨,自應從寬 解釋准許其問卷。惟其請求於卷宗之保存或檢察處之事務有所妨礙者? 外國立法例 (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四十條) 可不予准許。 說到禁止律師閱卷 當我還在最高法院的時候 我所分配到的法官就採取一樣的做法 律師閱卷前先就卷內資料審查 如有另案偵查中或應秘密事項者即以予排除 不給律師閱卷 這就是目前實務的做法 請閣下不用再跳針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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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說33條耶 你扯到判決確定後的案件幹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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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 你還在耍寶啊 偵查不公開的區別就只有偵查中和偵查終結的 誰管你是起訴/不起訴/另案簽結還是判決確定啊 你到底懂不懂啥叫偵查不公開啊 拼命要自曝其短?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01: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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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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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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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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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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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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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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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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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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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XX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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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XX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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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XX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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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XX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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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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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跳完了沒?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6 檢舉方法(一):找出「偵查終結」的時間點 偵查不公開的保密義務,從發動偵查開始,到偵查終結截止。要檢舉違反偵查不公開,就 要 偵查終結是指檢察官就案件作出:1.起訴、2.不起訴、3.緩起訴、4.行政簽結,並對外公 告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0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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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po這的意義在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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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連偵查終結的定義都不知道?拼命跳針判決確定和審判中或者交付審判的不同? 樓上到底有沒有去看33條的理由啊,為什麼要定審判中,不就是因為偵查終結嗎! 民國 71 年 08 月 04 日 第 33 條 立法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如許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對於 卷 宗及證物檢閱、抄錄或攝影,則不僅實質上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難免影響偵 查之 正常進行,自不應准許。爰修正本條增列「於審判中」四字,以示辯護人檢閱卷 宗證物 及抄錄或攝影,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10/2017 1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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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師,向您請教您的法官是誰,主要是想請教這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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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會問候別人吃奶。法律討論自由,誰跳針都可受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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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人身攻擊不可取。身為5年級生的您,卻對於法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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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行人身攻擊,因此有向您跟的法官請教他是否也是如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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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而讓您有樣學樣之需要。只是,按照公開資料顯示,您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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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有登錄台北與苗栗公會,且104年前不得在最高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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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似已離開最高法院而執業中,若此,我更正問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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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在最高法院期間,所跟的法官的姓名,還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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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義務要回答你,而且這也跟本議題無關,如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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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興趣,可以略過,不用找雜七雜八的理由來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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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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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要論人身攻擊,比其s大和a大的發言來,在下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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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巫見大巫叻,你怎麼不去找他們痲煩呢?說半天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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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有誠意討論又想找麻煩,才會拿人身攻擊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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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提如果你真想專注本議題,又怎會一直要逼問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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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官是誰,這跟本議題有啥關係,你的行為根本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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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打嘴巴,矛盾地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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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啊,我在小魚的紫色花園時期說話就已經是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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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還跟安卓君在台大法律系版大戰三天三夜,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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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過有人拿人身攻擊來說嘴的,你如此大費周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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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公開身家證明,也未免太少見多怪了,不曉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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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君是誰的,可以去問p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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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哪裡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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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話麻煩依法處理 我po文一向以理性著稱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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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不等於人身攻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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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酸你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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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我?樓上還未夠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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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你請版主開放投票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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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 你努力了那半天 都還辯不過別人 現在還想靠投票來挽回顏面? 閣下還真是讓人心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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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要問到也不難,想來潘律師在最高法院應該也是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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噹噹。這圈子很小,您加油吧。另外,我在指導律師時,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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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著作還沒投稿吧;那篇著作水準很好,不過與刑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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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有無 臺端關於刑事方面的著作,讓敝人拜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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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樣子啊!那請問A大,我1998年就在月旦法學發表文章了 請問你那時考上律師了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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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過也 在最高院工作過的老師不認識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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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該也沒這麼好問 畢竟助理也很多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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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記錯的話 最高法院刑事庭有10庭 每庭有五位法官 共50位,這還不包括退休或自高院暫時輪調之法官 A大可以慢慢問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22: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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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很 厲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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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SyTF2H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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