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醫材還在燒!司法院竟推「這費用」上限…律師界超傻眼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墨者)時間5年前 (2020/06/19 14:46), 編輯推噓6(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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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三立 2.記者署名: 陳又瑞 3.完整新聞標題: 醫材還在燒!司法院竟推「這費用」上限…律師界超傻眼 4.完整新聞內文: 衛服部日前才因為「自費醫材上限」政策引發醫界群起砲轟,總統蔡英文也為此發聲,最 後政策暫緩實施,沒想到連司法界也出事!有律師指出,司法院擬對「商業事件律師酬金 」設定上限,引發許多律師發聲反對,直言這會造成劣幣驅良幣,甚至「最優秀的一批還 是待海外不會回來,不然就是離開這個產業」! https://i.imgur.com/WaUx1qs.jpg
▲司法院擬對商業事件律師費訂定上限。(圖/翻攝自柯宜姍臉書) 律師柯宜姍、郭榮彥在臉書分享此消息,指出司法院近日推出《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 準草案初稿》,希望規定商業事件律師費上限,「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以下,最高不得 逾新台幣500萬元」;商業非訟事件,「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 柯宜姍指出,過去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 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已經很扯,如今司法院卻又想亂設標準,以後 只會成為律師收費所有案件的指標,怒轟司法院「完全不管專業品質,搞不清楚市場狀況 」。 柯宜姍質疑,「商業事件當事人本身相對社會大眾,就是有能力的一群人或公司,需要政 府介入訂價嗎?然後這個收費標準,請問會依照每年的物價指數上升率等因素調整嗎?」 直言司法院若推出此法,會造成劣幣驅良幣,最優秀的一批律師還是待海外不會回來,不 然就是離開這個產業;更多人會直接開顧問公司不會去執律師業,「因為拿這張牌照只有 更多限制沒有更好」。 郭榮彥則嘲諷,「前陣子健保署設定自費醫療器材費用上限被醫界戰翻,餘燼未滅最近又 要推出商業事件律師酬金上限,開啟新戰線。是不是得了讓市場自由運作會死掉的病...」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64522 -- 墨客胸中計 能退百萬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59.236.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92549166.A.6A8.html

06/19 14:49, 5年前 , 1F
核定律師酬金的上限,你有本事收一千萬,當事人願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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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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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5:43, 5年前 , 3F
限制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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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6:11, 5年前 , 4F
敗訴要付勝訴方的律師費。不過,商事案件訂上限真的蠻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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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6:11, 5年前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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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6:12, 5年前 , 6F
合理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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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下限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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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7:27, 5年前 , 8F
歐美日就不用比了,光亞洲請比較同是四小龍的新加坡、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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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韓律師費,甚至東南亞各國的律師費。臺灣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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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是最低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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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司法院不去向立法院諸公爭取增加司法官編制員額來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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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院檢負擔,反而在這時候找律師麻煩的用意為何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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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8:42, 5年前 , 13F
一堆不懂行情又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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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8:48, 5年前 , 14F
搞完醫師搞律師,政府四處防火放的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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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定的訴訟費用有上限是好事,不然預期會勝訴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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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大賤招故意用天價請律師費,結果本案請求沒搞死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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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訴訟費用的負擔搞死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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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9:46, 5年前 , 18F
商業事件要一億元以上,律師費最好比這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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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0:08, 5年前 , 19F
所以你也是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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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mattaus:照你這說法,會輸的不就要趕快和解。這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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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更好嗎,怎麼會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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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過有上限500萬,就當成本支出,慢慢跟你耗。法院案子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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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1:41, 5年前 ,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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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20, 5年前 , 24F
笑死 不就司法官眼紅律師嗎? 不爽退下來當律師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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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49, 5年前 , 25F
首先,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酬金(前稱之律師費)和敗訴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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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法院裁定之訴訟費用是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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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49, 5年前 , 27F
再來,當事人委任律師給予渠律師費係基於委任契約;而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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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一造向他造請求負擔之訴訟費用,係經過法院的裁定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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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49, 5年前 , 29F
筆數額。實務上法院也不會照單全收,例如民事第三審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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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49, 5年前 , 30F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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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49, 5年前 , 31F
如果司法院是要計算作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母數而設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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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上限,那還有些道理;若司法院是想介入當事人與律師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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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任契約,意圖規範律師的律師費收取上限,那實在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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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民權利了,無法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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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商人基本上極為重視成本概念(企業經營者甚少感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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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門因審約等舉措避免公司數億美金的損失。在他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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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法務部門不是公司永續經營必要、理所當然的存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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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支出,是成本…),商業事件中律師費超過本案請求之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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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占商業事件多少比例,這議題於茲也不擬予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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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56, 5年前 , 40F
樓上真的有看草案內容的話 前十行推文都不用寫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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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akochan 不好意思~請您把它當作是看完本新聞後的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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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3:14, 5年前 , 42F
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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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01:07, 5年前 , 43F
政府怎麼不規定存款超過一百萬充公阿
06/20 01:07, 43F
文章代碼(AID): #1Ux5ykQe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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