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檢察官被控疏失致受刑人獲刑事補償 高分院提告求償1.2萬被駁今上訴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一二三木頭人)時間11月前 (2023/12/13 23:0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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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被控疏失致受刑人獲刑事補償 高分院提告求償1.2萬被駁今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1213003281-260402?chdtv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郭文俐2021年借提陳姓女受刑人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時,因作業疏失 ,導致陳女有5天的強制戒治沒有計入刑期,最後獲刑事補償7.8萬元。台南高分院刑事補 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認為郭檢有重大過失,提告求償1萬2000元。不過,台南地方法院 簡易庭認為,郭只有「監督書記官不周」的抽象過失,駁回求償請求;對此,台南高分院 13日不服具狀上訴。此案將由台南地院審理。 台南高分院起訴主張,郭文俐向南檢執行科丁股借提陳姓女受刑人,從2021年2月9日至同 年3月25日前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隨後自同年月26日起執行強制 戒治。但台南高分院同年4月16日駁回郭檢的強制戒治聲請後,郭檢當天即以「原戒治裁 定撤銷」通知高雄戒治所釋放陳女,並在備註欄記載「解還台南分監執行」,但陳女直到 同年4月21日才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前案有期徒刑,4月16日至21日仍在高雄戒治所受拘 束人身自由,導致這5日沒有計入前案刑期。 鑑於陳女從2021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20日,共有26天受到強制戒治,事後她以這26日未計 入前案刑期為由請求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也認定,這26日屬違法強制戒治,准予補償7 萬8000元,並已支付完畢。 不過,高分院認為,郭文俐在預開4月21日的提票、還押票時,明知陳女已在同年4月16日 釋放,並轉為「受刑人」寄押在高雄戒治所,竟仍在提票及還押票的提訊事由欄記載為「 原戒治裁定撤銷釋放」;備考欄也註記「本件被告戒治釋放解還臺南分監接續執行」,形 同昭告對方是4月21日戒治釋放,同時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顯然與事實不合。 其中,這5天原應計入前案刑期卻被計入強制戒治期間,肇因郭檢執行「強制戒治」及「 刑罰」職務時,有違法行為,且是重大過失,經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決議對郭檢求償5 日期間支出補償金1萬5000元的80%,即1萬2000元。 不過,郭文俐主張,陳女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法務部於2021年3月間修正評 估標準,依新標準評定陳女難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同日為陳女利益提出抗告,經台南 高分院同年4月16日撤銷強制戒治裁定後,即開立釋票。但因陳女為借提的原在監受刑人 ,不能逕為釋放,且當日台南地檢署並無排定車輛解送受刑人返回台南分監,才開立乙種 指揮書,將陳女以前案受刑人身分寄押在高雄監獄燕巢分監,另於同年月21日解還台南分 監。 郭檢強調,她所開立的乙種指揮書,並非代理原執行檢察官職務,沒有向執行檢察官報告 或通知的義務;所開立的提票、還押票也無記載與事實不符之情,係因現行制度不完備及 執行科事後不作為才發生此一憾事,不能推由她負擔,她並無過失可言。 台南地院也認為,此案係因郭文俐疏於身為主管的監督義務,以及執行科檢察官也未盡審 核執行書記官預擬甲種指揮書之責等種種原因累積所致;郭的責任屬抽象過失,與高分院 主張有重大過失不同,駁回高分院請求。 對此,台南高分院不服具狀上訴,並強調郭文俐是具法律專業知識及刑罰執行權能的人, 對攸關受刑人刑罰執行期限利益的重要事項,不能推諉不知,但她在開立提票、還押票的 背景下,有幾近故意程度的明知不實記載行為,豈可說不是重大過失?且只要稍加注意註 記,即可避免此件補償事件的發生,一審判決指郭僅有監督書記官的輕過失,並非重大過 失,明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決違法。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112%2c%e5%8d%97% e5%9c%8b%e5%b0%8f%2c4%2c20231123%2c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華 訴訟代理人 簡松柏 被 告 郭文俐(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刑事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221.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702479729.A.0DE.html

12/15 08:18, 11月前 , 1F
屁股想也知道是書記官的錯
12/15 08:18, 1F

12/16 17:31, 11月前 , 2F
台南內戰
12/16 17:31, 2F
文章代碼(AID): #1bUSTn3U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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