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榜眼民法概要心得分享(六)承攬

看板License (證照考試)作者 (iam612)時間13年前 (2013/05/02 22:5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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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一)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八 節 承攬 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家裡前一陣子請師傅來油漆,油漆師傅竟然一來就說要收錢,志明爸爸問志明該怎麼 辦?志明跟爸爸解釋,我們花錢請師傅來油漆,這是承攬契約,報酬應該是工作完成時才 給付,於是志明爸爸堅持漆完再給,油漆師傅竟然跟志明爸爸說,那我要設定抵押權,一 旁的志明聽到就說,你搞錯了吧!承攬的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是此等 工作物的重大修繕,承攬人才可以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工作所附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 作抵押權的登記,你只是油漆不是啊。 過程中間志明爸爸發現油漆竟然會突起不平整,爸爸又問志明該怎麼辦?志明說,油漆竟 然會突起不平整,顯然可以預見工作有瑕疵,爸爸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油漆師傅改善工作 ,如果油漆師傅不改善,爸爸可以找別人改善或繼續工作,費用就由油漆師傅負擔。爸爸 就照志明說的告訴油漆師傅,油漆師傅就把原來的漆刮掉又重新油漆。 油漆完以後沒幾天,竟然一整片,一整片從牆壁剝落下來,志明爸爸問志明這該怎麼辦? 志明說,雖然油漆師傅漆好了,油漆師傅應使油漆具備約定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 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的瑕疵,可是現在油漆一整片剝落下來,這顯然是有瑕疵的,爸爸你 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油漆師傅修補,如果油漆師傅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我們就可以再請 別人來修補,再向油漆師傅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幸好我們現在已經發現有問題可以主 張,如果瑕疵自工作完成時經過一年才發見就不得主張啦。 二、正統保健室 (趕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第 490 條,承攬就是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等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的契約。 第 491 條,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工作,視為允與報酬。 第 492 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 定使用的瑕疵。 第 493 條、第 494 條,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定作人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第 497 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依照改善或履行,定作 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第 498 條、第 499 條,瑕疵修補請求權,如果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才發見,不得 主張。工作無須交付,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 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延為五年。 第 502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 始完成,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遲延損害。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 契約之要素,定作人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不履行的損害。 第 505 條,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無須交付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報酬。 第 507 條,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期限內為其行為,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 解除而生之損害。 第 508 條,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定作人受領遲延 ,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第 511 條,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 害。 第 513 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 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或對於將來完成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 承攬契約已經公證,承攬人得單獨申請抵押權登記。 就修繕報酬所登記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 權。 第 514 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 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蔡志雄律師執業律師十餘年,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部落 格『612lawyer/一個律師的投資告白,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獨家曝光』版主,經營 FB蔡志雄律師分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獨家曝光粉絲團,好房網名家專欄作家,每 周接受投資讚點子廣播節目專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38.227

05/14 10:42, , 1F
超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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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Wdxyin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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