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什麼反服貿? 人家告知我的
前文恕刪
服貿本文除了"服務"與"貿易"之外,
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貨品早期收穫"(大家稱之為"早收"),
這是製造業最關心的項目,也跟身處機械業的我們關係重大。
雖然服務貿易本文只有短短八頁
http://www.ecfa.org.tw/RelatedDoc.aspx?pid=3&cid=5&pageid=0
不過必須加上後頭的五個附件才構成一個略為完整的服貿協定
為什麼說略為完整,因為其中還引用了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條文,
因此想要對服貿,也就是ECFA
(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有個完整的概念,就必須花費不少的時間蒐羅及閱讀條文,並且斟酌其用字,
而就對製造業比較重大的是在本文的第二頁第四頁和第五頁,以及附件一~四
首先
第二頁條文如下: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
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
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
定」、「防衛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
貿易的雙方防衛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品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
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品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
文本-第2 頁,共8 頁 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也就是說第三條第二點,磋商內容包括(一)~(五)點,但是多了不限於這三個字,
也就讓這個部分的條約內容多了很多不確定性,這三個字在附件中經常出現,也讓這個
協定條文多了很多模稜兩可的空間
但這不確定性容小弟晚點討論
我們先把homogeneous solution搞出來,再解particular solution
就他給的boundary conditions來看,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這部分可參閱
附件一: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
WTO: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由於這部分不是小弟的專業所以還得詢問專業人士
(二)原產地規則;
這個小弟之所以要HIGHLIGHT起來,是因為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裏頭明確規範了製造業相關零組件的使用跟其來源規範
配合本文第四頁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
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
開始實施。
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
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普
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
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
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
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
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
方防衛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品貿易協議生效之日
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
第三目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根據(二)的條文內容來看,必須符合原產於一方的產品,才能計入關稅優惠的範圍
也就是說1.你的商品必須先出現在早收清單(附件一)上,2.你的商品必須是原產的,
也就是必須符合附件二所列出的條件,才能享有關稅優惠!
這一條對於台灣機械業可能會是一個短期無法跨越的gap,看得到優惠,但你完全吃不到
為什麼呢?
基於附件二
第一條 定義
非原產材料
指除依據本規則規定具備原產資格之材料以
外之其他材料。
原產材料或原產貨物
指依據本規則規定具備原產資格之
材料或貨物
那他寫的"依據本規則規定"又是從哪兒出現的?
小弟竊認為以附件二 第二頁~第四頁的規定為主
第二條 原產貨物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之貨物應認定為
原產於一方:
(一)該貨物是依據本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在一方完全獲得;
(二)該貨物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原產材料生產;
(三)該貨物是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符合第四
條產品特定規則。
第三條 完全獲得貨物
依據本規則第二條(一)之規定,下列貨物應認定為在一
方完全獲得:
(一)在一方出生並飼養之活動物;
(二)在一方從上述(一)所述活動物中獲得之產品;
(三)在一方收穫、採摘或採集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四)在一方狩獵、誘捕、捕撈、耕種、採集或捕獲獲得之貨
物;
(五)在一方採掘之礦物;
(六)一方在相關之水域、海床或底土獲得之產品;
(七)在一方註冊之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六)所述貨物加
工、製造之貨物;
(八)在一方加工過程中產生且僅用於原材料回收之廢碎料,
或在一方消費後所收集且僅用於原材料回收之廢品;
(九)在一方完全從上述(一)至(八)所述貨物獲得之貨物。
第四條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
之貨物,應依據本規則附件規定之稅則號別變更、區域產值含
量、加工工序標準或其他標準認定其原產資格。
上述附件由雙方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另行商定後實施。
第七條 加工工序
在適用本規則第四條所規定之加工工序標準時,貨物只有
在一方或雙方經過本規則附件所規定之加工工序後,方能賦予
原產資格。
第八條 累積規則
一方之原產材料在另一方構成另一貨物之組成部分時,該
材料應視為原產於該另一方。
就字面來看,假設A今天做了一台CNC銑床,該機器是符合附件一清單上的產品,
但是他今天是用FANUX的控制器和伺服馬達,而FANUX的貨物則是明確地由日本出關運來
台灣的,那這台銑床的該算是原產還是非原產?就第八條來看可以算,可是就第四條的
內容看來,又會有爭議的點存在,而稅制和區域產值間的界定在ECFA完全沒看到,而
是由"磋商小組另行商討後實施"
結論:
由於稅制和區域產值間的不透明性,加上條文中許多模稜兩可的地方
,以及台灣機械業的關鍵零組件都來自國外,非100%原產地貨物,
並不是完全以0關稅計算,因此機械業能不能從ECFA中獲得利益,
這個小弟還是抱持懷疑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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