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精神衛生法考題一問

看板Nurse (護理人員)作者 (TORA)時間16年前 (2010/04/09 23:1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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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ha919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請問各位學姊一個題目 : 因為我們同學辯論了很久 : 想不出答案為什麼會這樣 : Q:精神衛生法明訂住院鑑定期間,以幾日為限? : 答案是七天 : 可是我們看課本的敘述是說 :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 : 那這樣不是應該最多也是兩日嗎? : 謝謝解答!! 精神衛生法 第 42 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 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 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就精神衛生法看來,強制鑑定是在緊急安置前兩天要完成, 字義上解釋,含鑑定最多應該是五天的緊急安置,(三天算送件審查XD) 法條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有改過,請問你們的問題是哪年的? 搞不好有更改過答案也不一定... (法條下文如下)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 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 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 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 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 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 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 安置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 取改善措施,並得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 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9.62

04/09 23:31, , 1F
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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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VETORA 來自: 111.248.9.62 (04/0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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