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精神衛生法考題一問
※ 引述《crazyha919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請問各位學姊一個題目
: 因為我們同學辯論了很久
: 想不出答案為什麼會這樣
: Q:精神衛生法明訂住院鑑定期間,以幾日為限?
: 答案是七天
: 可是我們看課本的敘述是說
: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
: 那這樣不是應該最多也是兩日嗎?
: 謝謝解答!!
精神衛生法 第 42 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
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
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就精神衛生法看來,強制鑑定是在緊急安置前兩天要完成,
字義上解釋,含鑑定最多應該是五天的緊急安置,(三天算送件審查XD)
法條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有改過,請問你們的問題是哪年的?
搞不好有更改過答案也不一定...
(法條下文如下)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
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
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
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
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
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
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
安置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
取改善措施,並得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
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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