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投資人保護機制

看板Option (期貨與選擇權)作者 (文武冠冕‧寂寞侯)時間17年前 (2008/12/15 09:24),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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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mmy340 (志明)》之銘言: : 台灣是否有投資人保護的機制呢!? : 投資人保護的機制 如以事後團體訴訟來說的話 : 有什麼組織!? : 除了政府的(金管會 不確定ˊˋ)在最近股票有有設漲跌幅限制外 : 請問各位神人 期貨跟選擇權之類等衍申性金融商品有什麼保護機制呢0.0 : 感激不盡ㄒㄒ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http://www.sfipc.org.tw/main.asp 電  話:2712-8020    傳  真:2547-2925 服務時間:早上九點至下午五點 地  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一七八號十二樓 簡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經總統公布,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以下簡稱投資人保護中心)係依投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保護機構,除負責提供投資 人證券及期貨相關法令之諮詢及申訴服務、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因民事爭議之 調處外,亦得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求償;另針對證券商或期貨商因財務困 難無法償付之問題,明訂設置保護基金辦理償付善意投資人之作業。 本中心設立時之保護基金為新台幣(以下同)壹拾億參仟壹佰萬元,由證券及期貨 市場相關機構捐助,包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 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另依投保法第 十八條之規定,除依前述捐助財產外,證券商、期貨商、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 及櫃檯買賣中心等機構應每月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之款項予投資人保護中心,做為 後續保護基金之來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80.105

12/15 09:35, , 1F
推~~~
12/15 09:35, 1F

12/15 15:16, , 2F
可可寧真好心~
12/15 15:16, 2F

12/15 23:04, , 3F
多謝了 可可大 : D
12/15 23:04,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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