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可以申請專利?什麼不行?
什麼可以申請專利,什麼又不能申請專利呢?
基本上,只要符合專利要件,又沒有屬於法定不予專利事項,只要提供一個具體
的實施方法,都是可以申請專利的。(其實什麼都可以申請啦,只是會不會核准
罷了)。
什麼是專利要件呢?
舉發明專利而言,根據專利法第22條,專利要件為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
性。
產業利用性,簡單來說就是可以應用於產業上,據審查基準2-3-2所述:「若申
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具產業利用性。」其中,
並不要求該發明已經被製造或使用,只要可能被製造或使用就可以了。
至於新穎性,審查基準2-3-4:「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
部分時,稱該發明據新穎性。」簡單來說,就是申請的發明是現有技術所沒有的。
其中專利法22條有關於新穎性的規定: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
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
限制:
一、因研究、實驗者。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所以想要拿已經廣泛被使用的東西去申請專利,是不符合新穎性的。
最後是進步性,又叫非顯而易見性,大陸叫創造性,這是指雖然該發明不是現有
技術所有的,但是卻是此領域的技術人員據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的,就不算
具有進步性。例如:我把電蚊拍的電流變強一點,讓它可以電蟑螂,這樣很可能
就違反了進步性。
這個部份是目前台灣專利實務上最具爭議性的部份,主要是因為審查基準的規範
仍然不十分清楚,常常造成審查員主觀的認定。
以上三項就是發明專利的要件,要注意的是,三要件的審查是有先後順序的。例
如說審查員認為你要申請的專利不符合進步性,那麼也代表著他已經承認你有了
產業利用性和新穎性。
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於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
法定不予專利之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1)動、
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2)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3)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
衛生者。
另外,單純之發現,違反自然原則之發明,運用到記憶力理解力,或是熟練度的딊發明,非一般人可由其技術揭露而重複實施者,亦或是概念都是不能申請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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