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平交易法與專利侵權爭議
公平法裡面好像找不到相關規定
倒是專利法裡面有一些
參考一下
專利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60 條 發明專利權之讓與或授權,契約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致生不公平競爭者,
其約定無效:
一 禁止或限制受讓人使用某項物品或非出讓人、授權人所供給之方法者
。
二 要求受讓人向出讓人購取未受專利保障之出品或原料者。
第 76 條 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
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
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就半導體技術專利
申請特許實施者,以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為限。
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專利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
申請人實施專利權。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專利權人,限
期三個月內答辯;屆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
特許實施權,不妨礙他人就同一發明專利權再取得實施權。
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專利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專利專責機關
核定之。
特許實施權,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轉讓、信託、繼承、授權或設
定質權。
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其特許實施。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在論壇上碰巧看到相關主題,
: 有沒有人知道 公平交易法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來反咬對方的侵權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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