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美國案Claim的撰寫
※ 引述《WHOMAU ()》之銘言:
: ※ 引述《bewitch1 (bewitch1)》之銘言:
: : 如果兩個A之間的連接關係通常是必要的、無可避免的
: : 我會將標的寫為"An assembly comprising a first A and a second A".....
: : the first A and the second A respectively comprising a B, a C, a D.....
: : wherein the D of the first A is arranged to connect to the B of the second A.
: : 可是這樣寫的話,就會將權利範圍限制在至少包含兩個A的裝置,單一個A就不侵權了
: : 不知道大家的意見如何? 能夠有機會聽聽大家會怎麼考慮、怎麼寫真是很有意思。
: 若是這個發明必須要包含兩個A才能作動的話
: 那採用bewitch1的寫法沒有什麼問題.....
: 若是單一個A也可以作動的話...
: 那就考慮將D寫在附屬項.....
: 用原本barley的寫法應該是不會有不明確的問題...
: 若是不擔心被核駁doule patent會被要求分割的話
: 就乾脆寫兩組獨立項...
: 一組是單個A不包含D...
: 另一組是兩個A以D連接的.....
感謝W大和b大的回答
其實這個案子已經具有兩個獨立項了
如W說的另一個是兩個A以D連接的
但因為第一個獨立項被103駁了
所以才會考慮這樣的寫法 又怕被駁標的不明確
(同樣的情形好像常在歐洲案遇到)
再次感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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