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美國案Claim的撰寫
※ 引述《WHOMAU ()》之銘言:
: ※ 引述《bewitch1 (bewitch1)》之銘言:
: : 如果兩個A之間的連接關係通常是必要的、無可避免的
: : 我會將標的寫為"An assembly comprising a first A and a second A".....
: : the first A and the second A respectively comprising a B, a C, a D.....
: : wherein the D of the first A is arranged to connect to the B of the second A.
: : 可是這樣寫的話,就會將權利範圍限制在至少包含兩個A的裝置,單一個A就不侵權了
: : 不知道大家的意見如何? 能夠有機會聽聽大家會怎麼考慮、怎麼寫真是很有意思。
: 若是這個發明必須要包含兩個A才能作動的話
: 那採用bewitch1的寫法沒有什麼問題.....
: 若是單一個A也可以作動的話...
: 那就考慮將D寫在附屬項.....
: 用原本barley的寫法應該是不會有不明確的問題...
: 若是不擔心被核駁doule patent會被要求分割的話
這不是Double Patneting的問題
應該是發明同一性的問題
亦即One patent one invention的問題
Double Patenting 指的是同一發明以兩案申請所造成的專利權期限之不正當延伸
有Obvious Type與Same Type兩種類型
: 就乾脆寫兩組獨立項...
: 一組是單個A不包含D...
: 另一組是兩個A以D連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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