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圖示的嚴格性?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GGL)時間18年前 (2006/10/12 06:18),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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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mmmy (心不透徹)》之銘言: : 僅提供參考 : 若依據審查基準,claims中所出現的裝置項元件應於圖示中加以表示。 : 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 第一章 說明書及圖式 : 2-1-12 ~ 2-1-14 : 圖式之作用在於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的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 : 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的技術手段。圖式係判斷是 : 否符合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之要件的基礎之一,其與發明說明均得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 : 圍之依據。 :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三者中所註明之元件符號應一致,且記載同一元件時,應 : 以同一符號予以註記。說明書中未註記的元件符號通常不得出現於圖式,若修正說明書時 : 刪除說明書中整段內容,而要刪除圖式中相對應之記載有困難時,審查人員不得僅因其不 : 一致,而予以核駁。惟應注意者,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註記之元件符號,均必須出 : 現於圖式。 翻閱某事務所內部書籍有看到 "37 C.F.R. $1.83又規定申請時所附之圖示需將在專利請求項中所請求 之發明之所有特徵(every feature)顯示,亦即請求項中所記載之每一元件 均須於圖示中顯示. 而對於在說明書及請求項中所揭示之傳統特徵(元件) ,這些特徵對於了解所請求發明不重要時,則可以一經標識之方形框方式 顯示........" 方型框? 真的這麼隨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1.202

10/12 20:01, , 1F
冠X是吧 §1.83的確是這麼寫的
10/12 20:01, 1F
文章代碼(AID): #15BMst9b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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