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的內容...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I am Joey)時間18年前 (2007/05/04 23:53), 編輯推噓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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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kai1112 (kaikai)》之銘言: : 以下回 最早的原 po : 依附到 獨立項的 除了 該項的限制 還要加上 獨立項的限制 : 而依附到 附屬項的 除了 該項的限制 : 還要加上 所附屬的項次一直到獨立項的限制 : 乍看之下 附屬於獨立項能請求的範圍是比較大 : 然而 你要注意的是 任何一個請求項 都是一個 獨立的發明 : 附屬項的撰寫方式 只是為了簡化 專利申請範圍的 撰寫 : 以免除重複撰寫 相同的技術特徵 造成的 不必要勞力 與 範圍解析上的困擾 : 所以 依附到 獨立項或附屬項 並不重要 : 重要的是 這樣依附之後 有沒有得到 你真正要保護到的範圍 : 至於為何要有比較小的保護範圍 : 這是因為 主獨立項 大多只是該發明的概念 而並不是很具體 : 這樣 才能把保護範圍放到最大 : 但是在實務上 要抓侵權時 太大太虛無的東西 反而會在執行上有困難 : 因此 一般都會把自己實際上要實施的態樣 : 用附屬項界定出來 畢竟 如果文義上就可以抓到侵權 謝謝k大的回答,可以問一下實例上的問題嗎?一樣是附屬項的用法.. 下面是我隨便在智財局找的一篇專利說明書,公告號I269739,是有關機車的車頭燈 申請專利範圍為: 1.一種 車頭燈裝置 ,包括: 一殼體; 一光源,固設於該殼體內; 複數鏡片,可移動地設置於該殼體內;以及 一鏡片切換裝置,與該等鏡片相連結,用以驅動該等鏡片之一者至該光源之正前方。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 車頭燈裝置 ,其中,該鏡片切換裝置包括一馬達及複數 導索,該馬達與該等導索相連接,該等導索至少以一對一方式與該等鏡片相連接,且該 鏡片切換裝置係藉由該馬達驅動該等導索之一者以將對應之鏡片移至或移開該光源之 正前方。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 車頭燈裝置 ,其中,該等鏡片具有不同的色度。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 車頭燈裝置 ,其中,該等鏡片係為複數染色玻璃片。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 車頭燈裝置 ,其中,該等鏡片至少包括一藍色玻璃片及一 黃色玻璃片。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 車頭燈裝置 ,其中,該光源係為一燈泡。 上面的第5請求項,為何要附屬於第4請求項?不能附屬於第1、第2或第3項嗎? 如果不可以,原因是什麼?如果可以,請求範圍應該有不同吧? 或是只是如k大所說的理由,我大概能了解..但真的虛幻...好難體會。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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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第五項應該是要進一步去解釋第四項 所以附屬於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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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第五項附屬於第四項會比附屬於第一項範圍小 這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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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四項本身就是第一項獨立項的進一步限制了 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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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了解是為了進一步解釋第4項的鏡片才附屬於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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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不解的是如果是要解釋該等鏡片的話,附屬於第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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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的話,可以解釋的範圍不是比附屬於第4項還來的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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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何不附屬於第1、2、3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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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一定好 不是大就是好 技巧也很重要 IHPE要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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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專利過, 不然申請專利的費用會讓他們不好做人,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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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想要大的,可是有時候也要務實點,說不定假設這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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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根本就是claim 5所敘之東西, IFPE當然可以這樣寫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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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0:39, , 12F
留一條以後答辯的路 這可能是一種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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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23:30, , 13F
謝謝f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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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ErSDA_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6ErSDA_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