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創作時間證明的網站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7年前 (2008/04/25 06:53), 編輯推噓1(1010)
留言11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http://digistamp.com/ : 上述的網站是用來證明你的資料在某個時間點以前就已經存在了, : 請問一下, : 類似的網站在美國或是在台灣, : 用來於法庭上作證專利創作的時間點之的效果如何? 一直推文太累了, 依我的了解, 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 當事人所提證據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應注意網站之可信度, 審查時,若對於網路上之資訊內容或公開之時間點有質疑, 或對造質疑該證據之真實性時,應通知當事人補提佐證資料 (例如網站出具的證明),以確認該證據係未經變更者。 所以原則上,網站的資料要用來證明創作時間點, 是要有其他的輔助證據的。 但網站是否一定要出來作證,這是不確定的。 雖然曾經有PTT站方出來作證過, 但並不代表PTT站方有作證的義務, 而若要求法官以傳票傳喚, 法官依照比例原則,未必會同意聲請。 再來就算站方出面作證了, 一般也會調查站方存取的log紀錄和網站上的文章作交差比對, 才能作為證據, 而存取的log紀綠的保存通常只有一到兩年,甚至更短, 若只有用文章標題下方的那個日期, 用來證明創作的時間點,可能證據價值會很薄弱。 而PTT經常停站,服務不連續,程式碼出現過若干次bug, 也可能是被告律師攻擊的焦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7.241

04/25 11:50, , 1F
您上文是說是基於專利法57條1項及著作權法之考量 此皆與
04/25 11:50, 1F

04/25 11:52, , 2F
本篇另舉的審查基準無涉 似有不當聯結之嫌 另民刑事案皆
04/25 11:52, 2F

04/25 11:54, , 3F
有作證義務(如刑訴176-1參照) PTT SYSTEM板置底文亦有說
04/25 11:54, 3F

04/25 11:55, , 4F
明(此為義務而非由其主觀意願能決定) 至於PTT記錄之正確
04/25 11:55, 4F

04/25 11:56, , 5F
真實性 被告一方有所質疑本可理解 但此涉及雙方舉證能力
04/25 11:56, 5F

04/25 11:58, , 6F
並非"我懷疑PTT資料正確性"一句即足以抗辯 至少實務上相
04/25 11:58, 6F

04/25 11:59, , 7F
關訴訟中未見以此抗辯成功而免責者 若您有發現案例請提出
04/25 11:59, 7F

04/25 22:18, , 8F
置底文寫的是「得將資料提供給司法機關」
04/25 22:18, 8F

04/25 22:19, , 9F
權利和義務都分不清楚?
04/25 22:19, 9F

04/25 22:34, , 10F
這是要鄉民自重 否則站方可將、有權將資料提供司法單位
04/25 22:34, 10F

04/25 22:34, , 11F
而非可提供也可不提供 前已講過這是法定義務 不要搞亂了
04/25 22:34, 11F
文章代碼(AID): #184Gzj44 (Paten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84Gzj44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