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商標 = =+
今天閒閒無事又來起歪念
假設: 今天BENZ 300 系列的車子無任何外觀專利保護
我現在在無任何授權下照著benz 300來來做一個等比縮小的figure用以銷售
而把車子上的所有 圓內三角星的商標取下
用一個圓取而代之 另請別人另行販售三角星
讓玩家自行貼上 侵權的是用家 不是製造商 = =+
這樣子製造/販賣在法律上會有什麼法條有可能會踏到的? 請指教
-顧慮
一. 無外觀專利 (OK)
二. 著作權 (也OK)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4、美術著作。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
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6、圖形著作。
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依上謂列表 3D的工業產品 "應"不為著作權保護
三. 商標法 (OK)
第八十一條
內容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
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81.1 沒有
81.2 81.3 只有一個圈也混淆誤認我也認了
四.公交法
第二十條(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
、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
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
人營業、服務之表 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
淆者。
三、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 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
送、輸出或輸入使 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這條包山包海 好像有點問題...
對於這樣的"仿造"行為 實務上 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有請各位前輩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44.76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22.120.44.76 (11/20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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