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商標 = =+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BOB)時間17年前 (2008/11/20 23: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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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顧慮 : 一. 無外觀專利 (OK) : 二. 著作權 (也OK) :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 4、美術著作。 :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 :    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 6、圖形著作。 :    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 依上謂列表 3D的工業產品 "應"不為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一點也不OK,得先確定賓士外形設計有無在美國 作著作權登記。 實務上我國在處理相關案子,都會引用我國是WTO會員國, 故應依著作權法第四條I項二款予以保護。 再者,我國跟美國亦簽訂有北美XX協定,文長請自行查閱。 雖然由平面圖到立體物之間,我國是另以實施概念,來認為 並非著作權法上之重製。 : 三. 商標法 (OK) 這邊用商標法第三十條來擋掉就好了,不是作為商標使用意圖。 但實體物上是絕對不可以任何商標在上面。 商標法得考慮系爭商標的顯著性,主管機關會因為其顯著性而不 因為商標使用項目限制而放寬其保護範圍。 比如大愛V.S大愛計程車的例子即是。 : 四.公交法 : 第二十條(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 :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 : 、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 : 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 二、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 : 人營業、服務之表 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 : 淆者。 : 三、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 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 : 送、輸出或輸入使 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 這條包山包海 好像有點問題... : 對於這樣的"仿造"行為 實務上 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 有請各位前輩指教 商標是表徵商品來源,單純的作商標的mark會不會有問題? 如果mark跟商品是分離的,是不是商標的使用? 那個問號後恐怕得打驚嘆號,有機會再討論吧。 不過,一個我國米酒的例子,那個案子是嘉義警方 查獲一個倉庫,擺有煙酒公賣局的紅標米酒商標以及已裝瓶 之米酒瓶,兩者未結合在一起,該案最後是以偽造文書判刑 ,而不是用商標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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