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何知道美國專利被reject的原因
: 推 piglauhk:反正公開了 把公開號拿出來看看吧~^_^~ 02/14 10:11
: → piglauhk:應用面,功能 不是重點 重點是其是否"顯而易見" 02/14 10:12
: → addbear22:對方的專利看過了,在實施例上不同 02/14 10:14
: → addbear22:顯而易見是指什麼東西呢 02/14 10:15
: ※ 編輯: addbear22 來自: 123.204.105.43 (02/14 10:17)
: 推 simonGSX:台灣的說法叫作進步性 白話一點說 就是審查委員根據他 02/14 10:36
: → simonGSX:找出的那篇專利引證案為基礎 認為你的發明相較於引證案 02/14 10:37
: → simonGSX:所提出的技術特徵對於熟習你的申請案所屬領域的人是 02/14 10:39
: → simonGSX:較為容易想到的 (當然也要以你的申請案之申請日的時間點 02/14 10:40
: → simonGSX:來看) 或是相較於引證案及相關先前技術沒有特別的功效 02/14 10:40
: → simonGSX:或沒有解決技術上的問題等等 不過聽你的口氣比較像是 02/14 10:41
: → simonGSX:被審查委員認定技術特徵容易被推理設想到 所以才拿103打 02/14 10:41
: → simonGSX:個人淺見 如果有版友認為需要修正說法 請糾正在下 02/14 10:42
: 推 simonGSX:除此以外 就在下所知 審查委員的意見大原則應該是個人的 02/14 10:44
: → simonGSX:自由心證 不太可能有引證案申請人的意見 因為審查委員也 02/14 10:46
: → simonGSX:見得有那個閒工夫去問 何況如果該申請人有意見 應該也 02/14 10:46
: → simonGSX:已經是你的申請案領證後被引證案申請人舉發的問題了 02/14 10:47
: → simonGSX:還有 假設今天是未公開的狀況 審查委員是不可能拿你的 02/14 10:49
: → simonGSX:申請案去給別人看 然後問對方的意見的 於職權不合 02/14 10:50
: → simonGSX:但是已公開的能不能這樣搞 在下就比較欠缺這方面的實務 02/14 10:50
: → simonGSX:知識了 只是個人淺見認為應該也不行 但是不知道有無規定 02/14 10:52
: 推 lkw:審查階段不可能給前案的專利權人陳述機會,於法不合 02/14 11:22
: → lkw:至少台灣是這樣 02/14 11:22
: → forcomet:從你的推文猜測你的claim是落入對方揭露 但是實施方式可 02/14 11:31
: → forcomet:能與引證案不同, 02/14 11:32
: → forcomet:所以我大膽推測審查委員的核駁應該是沒你說的問題 02/14 11:34
: → forcomet:如果OA內有明顯錯誤~請儘早通知美代 可請審委重發OA 02/14 11:35
: 推 simonGSX:除此以外 claim全部被打回票比較常見的是獨立項被核駁 02/14 11:37
: → simonGSX:其他的附屬項也跟著因為103被打 這種狀況只要可以向 02/14 11:37
: → simonGSX:審查委員證明你的獨立項相對於該引證案有非顯而易見性質 02/14 11:38
: → simonGSX:那後面的附屬項一般來說就都可以直接救起來了 02/14 11:39
: → simonGSX:不需要那麼生氣 這種因為獨立項被打 後面附屬項全部也跟 02/14 11:39
: → simonGSX:著被打的情況很常見 02/14 11:39
感謝,我心中較不會那麼生氣了,
其實我已經收到美代的修改建議,他的綜合結論是希望有限,
專利中的核心概念或是創意在他那裡看來是已被對方包含,
(對方的claim有七八十項,我沒有細看,但是彼此實行例是不同的)
而且修改後的claim申請的範圍好小,只能自保且別人極易避開,
然而我仍是弄不清什麼才可以申請到專利,例如
視訊壓縮的流程是把影片分成一張張的畫面,
先是移除畫面間的相關性,然後再移除畫面內的相關性,
而有人把這個學術上的基本知識去申請了專利,
或者他的專利只針對其中一點,但卻把整個流桯寫到實施例中,
那日後的人都不能提出有關視訊壓縮的專利嗎?
即使如何移除相關性的演算法都不同?
最後,如果還要申請下去,日後可能會遇到哪些流桯,大略花費是多少呢?
在此再度叩謝各位先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29.86
推
02/14 19:34, , 1F
02/14 19:34, 1F
→
02/14 19:35, , 2F
02/14 19:35, 2F
→
02/14 19:36, , 3F
02/14 19:36, 3F
→
02/14 19:37, , 4F
02/14 19:37, 4F
→
02/14 19:38, , 5F
02/14 19:38, 5F
→
02/14 19:40, , 6F
02/14 19:40, 6F
→
02/14 19:41, , 7F
02/14 19:41, 7F
→
02/14 19:42, , 8F
02/14 19:42, 8F
→
02/14 19:43, , 9F
02/14 19:43, 9F
→
02/14 19:44, , 10F
02/14 19:44, 10F
→
02/14 19:46, , 11F
02/14 19:46, 11F
→
02/14 19:47, , 12F
02/14 19:47, 12F
→
02/14 19:51, , 13F
02/14 19:51, 13F
→
02/14 19:52, , 14F
02/14 19:52, 14F
→
02/14 19:53, , 15F
02/14 19:53, 15F
→
02/14 19:54, , 16F
02/14 19:54, 16F
→
02/14 22:57, , 17F
02/14 22:57, 1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Patent 近期熱門文章
10
27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