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優先權的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YoY)時間16年前 (2009/12/11 14:04), 編輯推噓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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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God (黯月舞星魂)》之銘言: : ※ 引述《sealoe (YoY)》之銘言: : 不行,除非你在台灣的申請案在他申請前已經公開,那你可以提出舉發 : 但這種情況下,你也不能再申請了,因為會被你自己在台灣的公開案給核駁 : (若改主張專利申請權人不適格? 這要請熟悉對岸專利法的人說明了) : 不過你可以同時在台灣跟大陸申請 這樣我又有問題了, 假設有一樣東西, 在台灣沒專利, 但是在美國有專利 而且美國該專利核准公告超過"一年", 這樣甲在台灣做了一樣的東西 這樣, 美國佬是否可以告甲 而未來美國佬發現這東西需要在台灣申請專利, 但是甲在美國佬發現前已經在台灣大量販賣了 這樣美國佬還能申請台灣的專利嗎? 或者是, 甲提出申請案, 但是美國佬並沒發現, 這樣, 未來甲的申請頂多不過, 但是, 甲卻可以在台灣做這樣專利的產品, 因為美國佬並沒有在一年內在台灣, 宣示自己的優先權 是這樣嗎? 又假設甲申請專利 A+B+C, 但是美國佬的專利是A+B 這樣美國佬如果沒有在一年內宣式優先權 這樣, 甲不但沒有觸犯該美國佬的專利, 還可以取得A+B+C的專利 是這樣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70.34 ※ 編輯: sealoe 來自: 59.120.70.34 (12/11 14:05)

12/11 14:05, , 1F
YES,專利權是屬地主義,不在台灣申請就是放棄在台灣的權利
12/11 14:05, 1F

12/11 14:07, , 2F
這樣不就可以找尋他國過一年的專利, 如果有價值,
12/11 14:07, 2F

12/11 14:07, , 3F
就在台灣花個2.1k申請一下, 不過, 但是未來不怕被他國告?
12/11 14:07, 3F

12/11 14:12, , 4F
a)不當專利是可以被撤銷的,b)產品擁有專利不代表不侵權
12/11 14:12, 4F

12/11 14:18, , 5F
c)被控侵權的標的是產品,"申請專利"這個動作不會侵權
12/11 14:18, 5F

12/11 14:23, , 6F
不是拉, 我說美國佬有專利, 但是並沒有在台灣申請
12/11 14:23, 6F

12/11 14:24, , 7F
且超過一年, 這樣我只在在台灣證明我用過, 並公開
12/11 14:24, 7F

12/11 14:24, , 8F
那美國佬是否就無法告我呢?(用的日期早於美國佬在台申請
12/11 14:24, 8F

12/11 14:24, , 9F
專利日期)
12/11 14:24, 9F

12/11 14:25, , 10F
對了上傳到google上算不算一種日期性的證明阿?
12/11 14:25, 10F

12/11 14:25, , 11F
會這樣問是因為我就是那個A+B+C, A+B好像美國有了
12/11 14:25, 11F

12/11 14:26, , 12F
雖然我覺得A+B是常識, 但是他人已經有申請, 所以預防一下
12/11 14:26, 12F

12/11 14:26, , 13F
感覺美國專利真是浮濫@.@, 十幾年前課本的東西3D改2D就申請
12/11 14:26, 13F

12/11 14:28, , 14F
沒有在台申請..怎會有早於在台申請專利日期的問題
12/11 14:28, 14F

12/11 14:29, , 15F
若在台灣沒有取得專利權,當然無法主張專利權
12/11 14:29, 15F

12/11 14:31, , 16F
至於您在推文中所說拿來在台灣申請...的主要目的
12/11 14:31, 16F

12/11 14:31, , 17F
就是想讓她在台灣失去新穎性阿, 省的未來她申請了
12/11 14:31, 17F

12/11 14:31, , 18F
不外乎就是拿別人在別國的專利來台灣請...這樣的申請法
12/11 14:31, 18F

12/11 14:31, , 19F
那我A+B+C不就要付她專利費?
12/11 14:31, 19F

12/11 14:32, , 20F
我並不想申請她的啦, 只是不想被告和付專利費
12/11 14:32, 20F

12/11 14:32, , 21F
我知道不可能過
12/11 14:32, 21F

12/11 14:33, , 22F
還是有方法可以讓他未來不能告我, 還不用申請A+B的專利呢?
12/11 14:33, 22F

12/11 14:34, , 23F
沒有什麼太大的實質意義,除非你只是短暫行銷之用。
12/11 14:34, 23F

12/11 14:35, , 24F
恩, 我想要的是A+B+C, 並非A+B
12/11 14:35, 24F

12/11 14:35, , 25F
說實話我是不想付A+B申請人費用拉
12/11 14:35, 25F

12/11 14:36, , 26F
還是我申請A+B+C這樣A+B在台灣就自動沒新穎性了
12/11 14:36, 26F

12/11 14:36, , 27F
我就可以使用A+B了
12/11 14:36, 27F

12/11 14:37, , 28F
不需要這樣
12/11 14:37, 28F

12/11 14:38, , 29F
不懂, 您是說不需要另外提A+B的意思, 我申請A+B+C就可以了?
12/11 14:38, 29F

12/11 14:38, , 30F
台灣的新穎性是沒優先權看申請日,有優先權看優先權
12/11 14:38, 30F

12/11 14:39, , 31F
在美國公開可以讓你察的到的東西 就可以當證據了
12/11 14:39, 31F

12/11 14:40, , 32F
新穎性不是只有台灣案可以核駁或舉發台灣案...
12/11 14:40, 32F

12/11 14:40, , 33F
換言之, 她在美國公開了, 在台灣就自動失去申請專利的權利?
12/11 14:40, 33F

12/11 14:40, , 34F
我說的是公開超過一年
12/11 14:40, 34F

12/11 14:50, , 35F
我建議你可以在審查基準中找一下新穎性、進步性的規定
12/11 14:50, 35F

12/11 14:52, , 36F
此外要注意,各國的規定都有可能不同。
12/11 14:52, 36F

12/11 14:53, , 37F
再者,申請A+B+C 不一定能否定 A+B的新穎性。
12/11 14:53, 37F

12/11 14:55, , 38F
謝謝您, 我大概了解了
12/11 14:55, 38F
文章代碼(AID): #1B8U3K6O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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