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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問題] 請問優先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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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內優先權-發明、新型. 2.實體審查-發明、新式樣. 根據上述1.與2.得知-發明. 3.發明-程序審查、公開前審查、實體審查. 18個月後公開. 三年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實體審查. 一年內可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一年內可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別人申請案不會通過是因為你申請在先。. 你的申請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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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這個限定並沒有意義,權利是從公告日就有的. 不能告甲,因為專利是屬地主義,他不能在台灣主張權利. 一項技術無論在哪裡公開,它就在全世界喪失了新穎性. 因為世界各國都可以拿那個公開文件來當引證. 既然美國已經公告,他再去別的國家申請,只會被那個公告案給核駁. 這跟甲是否曾大量販賣完全無關.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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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我又有問題了,. 假設有一樣東西, 在台灣沒專利, 但是在美國有專利. 而且美國該專利核准公告超過"一年", 這樣甲在台灣做了一樣的東西. 這樣, 美國佬是否可以告甲. 而未來美國佬發現這東西需要在台灣申請專利,. 但是甲在美國佬發現前已經在台灣大量販賣了. 這樣美國佬還能申請台灣的專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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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是,別人的申請案會因為擬制喪失新穎性而被核駁. 但要注意是一年內重新申請,不是一年後. 還有,如果新申請案有加入新的技術內容. 那些新內容所相關的請求項不能主張優先權. (也就是那些請求項的審查基準日會在新申請日). 但若沒動到發明說明的主內容(只重寫申請專利範圍),那就沒這問題. 你取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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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謝謝回大小弟前一個問題的先進們. 關於, 有先進建議小弟採用先送件, 其後看賺不賺再採取內優先權的方案. 假設小弟先送件, 因為沒有實體檢查, 所以也沒過不過通不通過的問題對嗎?. 而一年後, 如果小弟覺得該專利合算, 此時, 必須重新把原專利潤飾過. 重新申請, 但是這個申請可以聲明自己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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