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chuangF)時間16年前 (2010/01/08 20:3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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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ubo (中研院好遠@@)》之銘言: :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銘言: : : 我想請問一下 : : 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 : : 為什麼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 : 我找書找很久 還是看不太懂 : : 有人可以為我解答一下嗎 : : 謝謝^^ : 不大懂問題 : 權利像是財產權要「讓與、授權與設質」必需要有處分權為前提 : 才可以對自己所有之權利進行「讓與、授權與設質」 : 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 或是其他私人的權利,他最主要是在保護市場上之公平競爭。 : 防止有事業獨占進而濫用其市場地位,或是防止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 然後,如果有上述的行為,公平會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處分或是依 : 公平法第26條因為他人的檢舉,進行調查處分。 : 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 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出來的處分依目前實務都認為是行政處分 : 雖然說認定非獨占事業(現在沒有了)或是非違反公平法之處份在學說跟實務見解有分歧 : (公平會跟行政法院為是觀念通知,不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反之廖義男師認為是行政處分) : 主要的影響是在檢舉人的救濟,觀念通知就沒救了。行政處分就可以訴願進而行政訴訟 : 離題了... : 怎麼看公平交易法都是行政法,國內有些誤人子弟的人寫書把公平交易法認為是智財法規 : 小弟真是無法瞭解,還有商標嚴格說一該算是競爭法的範疇,跟智財法類似的地方頂多在 : 皆是無體之財產還有主管機關都是智財局,但國內都認為商標也是智財法規之一,卻忽略 : 其性質跟專利與著作不同。 : 又離題了 :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 小弟以為,公平法是行政法,不會有私有的權利因為公平法的規定而產生。 : 所以也沒有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的問題。 來討論一下樓主的問題 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 這個問題很大 而且我也沒在法條上看到這些名詞 首先 權力(利)可不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第一 權力的英文 power 權利 right 權力 像是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投票權 這些都是權力 這些權力基本上不能讓與、授權與設質 所以我不知道樓主所說的是權力還是權利 第二 權利 這個權利主要是指私法(民法)上的權利 大致可以分為物權 和 債權 (這個說法太簡單了 勿戰) 其中物權根據物權無因性的理論 物品沒有處分權處分是可以允許的 不過效力未定 總而言之 公交法上的寫的是權利了話 基本上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如果寫的是權力了話 就不能 那因為公交法法條也沒有出現類似的名詞 所以我也不能確定什麼 以上 -- 『是的...我喜歡你..但..我不肯說愛, 愛情是一個詭異的咒,如果不說,還可以不知不覺,相安無事。 若說了...就有可能轟然一塌,灰飛塵滅了.... 我不敢再輕易說出口了..即使在天使面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35.224 ※ 編輯: chuangF 來自: 122.146.35.224 (01/08 20:31)

01/09 03:30, , 1F
英美法裏都是用right 有名的天賦人權 是natural right
01/09 03:30, 1F

01/09 03:32, , 2F
別把中文的權力(利)觀念帶進來 這麼區分沒有意義
01/09 03:32, 2F
文章代碼(AID): #1BHoLSxq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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