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先進們一個專利要件-新穎性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6年前 (2010/01/15 02:06),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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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n0904 (RYAN)》之銘言: : 專利法22條中 第2項第2款 : 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 一、..... :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 該申請案已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於官方舉辦之展覽陳列(展示) : 惟主辦單位為外國政府 : 該案是否仍具備新穎性? : 且該展覽舉辦地點 為國內或國外是否影響其具備新穎性? =..=a 小的試著回答你這問題...有錯請各先進導正 1. 專利法及專利施行細則並無"政府"一詞之定義 然其所謂「政府認可」應係指經我國政府之各級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 (法源:.............憲..憲法嗎? 大法官釋法不知道有沒有?) 故此 展覽場地是否屬處於國外 應不影響本國政府是否認可該展覽之本質 簡而言之 如原PO要主張22條之優惠期要件 原PO應有責任提出該展覽為ROC政府所認可之證據 方可主張該優惠期條款 ------------------------------------- 想請先輩看看以下的論述有沒有錯 設展覽所在地為 A國 日期為1月1日 若A國專利法令有展覽優惠期條款 發明人據該條款於(5月1日)申請專利 然其專利於A國之申請日(5月1日)並不會因此被回溯到發明的公開日(1月1日) 而發明人於B國(8月1日)申請專利時 又據A國之申請案主張國外優先權 此時 發明人於B國取得之專利 會因公開日(1月1日)比優先權日(5月1日)早 而失去新穎性(美國除外) 對嗎對嗎對嗎...是這樣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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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指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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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iglauhk 來自: 59.121.0.165 (01/15 15:46)

01/15 16:21, , 2F
PCT-8
01/15 16:21, 2F

01/15 18:59, , 3F
是呀, 新穎性優惠期和 優先權是拆開來各自審查的
01/15 18:59, 3F

01/15 19:00, , 4F
我想"政府"應該廣泛指 公法組織都是吧
01/15 19:00, 4F
文章代碼(AID): #1BJrqz5Q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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