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先進們一個專利要件-新穎性問題
※ 引述《shen0904 (RYAN)》之銘言:
: 專利法22條中 第2項第2款
: 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 一、.....
: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 該申請案已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於官方舉辦之展覽陳列(展示)
: 惟主辦單位為外國政府
: 該案是否仍具備新穎性?
: 且該展覽舉辦地點 為國內或國外是否影響其具備新穎性?
=..=a 小的試著回答你這問題...有錯請各先進導正
1.
專利法及專利施行細則並無"政府"一詞之定義
然其所謂「政府認可」應係指經我國政府之各級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
(法源:.............憲..憲法嗎? 大法官釋法不知道有沒有?)
故此 展覽場地是否屬處於國外 應不影響本國政府是否認可該展覽之本質
簡而言之 如原PO要主張22條之優惠期要件
原PO應有責任提出該展覽為ROC政府所認可之證據
方可主張該優惠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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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先輩看看以下的論述有沒有錯
設展覽所在地為 A國 日期為1月1日
若A國專利法令有展覽優惠期條款 發明人據該條款於(5月1日)申請專利
然其專利於A國之申請日(5月1日)並不會因此被回溯到發明的公開日(1月1日)
而發明人於B國(8月1日)申請專利時 又據A國之申請案主張國外優先權
此時 發明人於B國取得之專利 會因公開日(1月1日)比優先權日(5月1日)早
而失去新穎性(美國除外)
對嗎對嗎對嗎...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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