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實施例納入的取捨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過了上BBS的年紀)時間14年前 (2012/01/05 18:17),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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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有一些疑問想要來板上請教諸位前輩們. 我想要申請一個專利 可是目前有一個與傳統施作方式較近似的實施例A與其方法 該實施例A有可能可以形成"成效不彰"的專利目的 (因為與傳統施作方式較為相近,相對也比較有可能有還沒有查到的前例) 然而其他全部的實施例都有運用上B裝置來改善A可能會造成效果較差的問題... 主管希望我能把實施例A也納入專利內 是以我根據A的技術特徵寫了一個結構claim與方法claim 具體實施內容卻不提實施例A. 這樣是不是可以技術上迴避有不可實施的風險, 但是如果有人作成A也會落入專利範圍而侵權嘛? 還是我應該要在內文提及實施例A, 並且有另一獨立項寫A特徵+B裝置 以避免萬一A有前例存在還有A+B可以保護? 謝謝...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70.208

01/05 18:49, , 1F
多一個獨立項寫A不就好了嗎。。。
01/05 18:49, 1F

01/05 22:23, , 2F
不好意思眼殘看錯 =_=
01/05 22:23, 2F

01/05 22:59, , 3F
B寫成A的附屬項如何?
01/05 22:59, 3F
文章代碼(AID): #1F1NYfHB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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