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一些形成發明的基本判斷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TACO)時間13年前 (2012/06/04 09: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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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dlin (過了上BBS的年紀)》之銘言: : 各位板上前輩好, : 請教一下一些基本的觀念 : 小弟如果現有一個[方法]的發明 : 經過A+B+C1步驟-->形成D結果 : 其中A+b1=習知, C為習知 D結果為習知 : A+c1-->D 是創新的, 不過效果很爛, 有做不出來的可能 : 所以因此列舉了一些創新的b2,b3,b4,b5.... : 由於 : A+b1+c1-->D : A+b2+c1-->D....都是創新的 : 所以請問我可以在發明內文裡面陳述A+B+c1-->D : 但是專利範圍卻只寫A+c1-->D嗎? : 或是需要寫成A+(B的結構特徵:也就是各小b形成的共通結果)+c1--->D : 不同的寫法可能會有什麼問題嗎? : 感謝指導 您好, 申請專利範圍內所界定的技術特徵,必須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 若您界定了A+c1--->D的技術特徵,表示這樣的技術在請求項中已經充分的界定了必要 的技術特徵,故實施例必須說明依此技術特徵實施的過程與結果,在此情況下您必須充分 的說明A+c1如何達成D結果於實施方式中,此時不需要b2,b3,b4,b5....則可達成即主要技 術差異所在; 若非以說明A+b2(b3、b4、b5...)+c1才能有D的結果者不可,則該b1以外的b2、b3、b4、b5 為必要技術特徵,不可被遺漏於請求項外,此時必須將b2、b3、b4、b5...等技術特徵在排 除b1的情況下以上位概念寫入請求項中,又或者分別寫成各個獨立項,再如您所述列舉b2 ,b3,b4,b5...在說明書的實施方式中.,如此才能令請求項與實施方式相互支持。 若只在請求項中界定了A+c1-->D,而實施方式中列舉b2,b3,b4,b5....,除了有上述請求項 不被說明書支持的問題外,b2,b3,b4,b5....在實施例式中揭露因非界定在請求項中,也會 被視為是貢獻社會大眾,意即不在請求項的保護範圍中,大家都可以引用b2,b3,b4,b5.... 的技術來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77.142
文章代碼(AID): #1Fp1IT-M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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