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專§17 不可不可歸責之事由 一詞有見於專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3年前 (2012/10/08 16:45), 編輯推噓6(605)
留言11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一詞有見於專利法第17條 又審查基準中有提及『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係以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屬之 故此 若申請人能一定程度的預見事情的發生即非屬本條之保護客體(?) 又: 一甲於99年12月26日申請有一專利 隔日因心血來潮於99年12月27日搶劫一乙女 於100.1.1入監服刑服刑2年至103.1.1 後專利於101年10月1准予專利 該處分於同天送達鄰居並代為簽收 又 專利法有規定3月內(102.2.1前)應繳納年費否則該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甲待103年1月1日出獄後 主張其因受刑而無法得悉該處分 故據專§17之『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來申請回復該案之狀態 請問: 問1. 因受刑而無法得知事實 是否得被主張為『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而回復其權利? 問2. 該受刑人在搶劫後進行申請 而其入獄服監應非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 故其搶劫之行為是否將影響前項之主張? 擬答: 答1. 該受刑人無法知悉該處分 雖係因其於獄中無法收發文書之故 惟其於申請之時應得知悉其專利有獲准之可能 故應於犯行入獄前 交付鄰居以代繳費 其未交付鄰居之行為 顯屬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規定 且應無專§17之適用 答2. 同上 請問先進 此答是否恰當? 聽聞早前智財局有一類似案例 但找不到 可否請先進提供關鍵字?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10/08 16:49, , 1F
1. 造成入獄之狀態應非"不能預見之事由"~"~
10/08 16:49, 1F

10/08 17:00, , 2F
不可歸責應該是從一開始就無法預測
10/08 17:00, 2F

10/08 17:05, , 3F
比如1. 天災 2. 戰亂 這之類的
10/08 17:05, 3F

10/08 17:23, , 4F
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一篇第十章
10/08 17:23, 4F

10/08 17:32, , 5F
交寄日期以郵戳為憑,但是萬一郵差是阿嘉那怎麼辦
10/08 17:32, 5F

10/08 17:34, , 6F
以這種精神看來,專22中教授、學生之發表不算非出本意
10/08 17:34, 6F

10/08 21:45, , 7F
智財局是有這案例 關鍵在處分的下達日是當事人無法預期的
10/08 21:45, 7F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0/09 15:50)

10/09 15:50, , 8F
dak兄請問你還記得該案的關鍵字嗎?
10/09 15:50, 8F

10/09 22:01, , 9F
行政程序法89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10/09 22:01, 9F

10/10 21:28, , 10F
我去東吳聽課時 有個老師說當年這個案是他簽的^^
10/10 21:28, 10F

10/11 10:21, , 11F
這案子看來只好打去智慧局法規處問問...
10/11 10:21, 11F
文章代碼(AID): #1GSfAzIj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GSfAzIj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