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美國正式案轉臨時案
※ 引述《a64tototo (死後的世界...是如何呢)》之銘言:
: 因為美國有臨時專利申請案的制度
: 所以多了一年的優先權日
: 但是專利保護年限還是正式案申請日+20年
: 所以不會有人笨到把臨時案改為正式案
: 想請問各位的是有人會為了延後一年的專利保護年限,
: 而將尚未公開的正式申請案改為臨時案嗎?
: 如果這個欲改為臨時案的正式申請案中, 又有主張前一年的臨時案
: 那USPTO還會同意將此正式案改為臨時案嗎
: 寫起來好像繞口令喔
臨時案和正式案只要在以下事項發生前,都可以互轉:
(1)原申請案被放棄前;以及
(2)原申請案申請日起12個月屆滿前。
轉換時,應另外繳納規費,且已繳納的規費均不予退還。
專利權期限是從正式申請案申請日起算,
所以MPEP 601.01都建議申請人不要將臨時案轉為正式案,
而建議考慮另行申請正式案並主張臨時案優先權。
但如果專利標的屬於生命週期較短或前期專利價值較高的標的,
申請人高興這麼做,也是沒問題的。
如果先申請正式案,且正式案又主張其他臨時案的優先權,
這件正式案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仍然可以轉換為臨時案,
不過因為臨時案不能主張優先權,所以USPTO不會考量原申請案中的優先權主張。
我做過將正式案轉為臨時案的案子,
那是因為客戶一開始就要請臨時案,但美國代理人送件時誤送為正式案,
而客戶又一定要臨時案的申請收據才能報銷這筆帳款,只好辦理轉換。
也做過臨時案轉為正式案,
同樣是因為經費核銷的問題,客戶想要申請日是前一個年度的申請案。
總之客戶的需求與考量千奇百怪,再怎麼蠢,我們也是得做。
我還有客戶從中國申請PCT之後,發現自己國籍是中國,
於是花錢把申請權又轉回發明人身上,
然後之後進其他國家的國際階段時,再分別轉讓回公司。
這一切,只是因為不想在國際公開公報上,看到公司名字後面寫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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