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讓專利無效的新舊法問題
※ 引述《lili ()》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關於讓專利無效的新舊法問題
: 時間: Wed Nov 15 08:57:53 2017
:
: 具體案件適用新法還是舊法,是依案件本人而定。
: 申請日在AIA施行前的,依舊法。
: 主張在美國先申請案件之優先權,
: 且在先申請案揭露內容對本案所有請求範圍達到書面支持與可據以實現的前提下,
: 優先權日在AIA施行前的,同樣依舊法。
: 其餘情形則依新法。
:
: 現在發出的第一次OA,都會在一開始揭示本案是依pre-AIA還是AIA來審查。
:
: 至於PGR、IPR、CBM適用的案件類型本來就不同,如果需要判斷是否為AIA案件時,
: 也是依相同規則。
:
: ※ 引述《J774 (MQ)》之銘言:
: : 抱歉問個笨問題
: : 關於可以讓美國專利無效的程序像是
: : 在聯邦法院(訴訟中)或是像PGR、IPR、CBM等等
: : 有的可用101、102、103、112,有的只能102、103
: : 以上可用的法條是否都是指AIA後的新法,不分專利申請時的時點?
: : 還是可能會依程序,有的會看申請時點而有適用新法或舊法的不同?
: : 我的認知是前者,但不曉得是否有誤,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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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deathcustom: 對惹,lili可以解釋一下為甚麼119/120有分成p跟b嗎? 11/15 09:27
: → deathcustom: 台灣都翻成優先權,但是既然用字不同,是否有實際上 11/15 09:27
: → deathcustom: 的差異? 11/15 09:27
這要講古了......
話說在119條還只有國際優先權的年代,譬如1952年的專利法,條文是長這樣的: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fXZg-MnGhydk2tQR_9exbV0tcwzFhdfn/view
所以不論是依119提出申請,或是依美國法120條提出CA或CIP申請,
都是在主張先申請案的benefit(姑且稱為權益以和「權利right」相區隔)
差別在於先申請案是國外案(119)還是國內案(120)。
前者是許多國家已採行的制度,且在巴黎公約中給了他一個專屬的稱呼--優先權
(即,right of priority);後者則是美國獨有的制度。
現行111(b)規定的臨時申請案與119(e)中的相應規定,
是1994年因應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修法新增的規定。
當年修法理由之一,是要讓本國申請人有類似外國申請人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權益,
所以把臨時案可享有的權益規定在119條而非120條,
而119條的title也就改為"Benefit of earlier filing date; Right of priority"
120條則仍然是"Benefit of earlier filing date in the United States"
歷史課結束!
: → ealvis: pgr印象中只有aia有…pre-aia應該是不能提起,自然沒適用 11/15 12:48
: → ealvis: 法律問題 (未double confirm 11/15 12:48
: 推 J774: 阿 PGR的確是AIA後核准專利才有的異議程序,謝謝 11/1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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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1/16 16:57,
7年前
, 1F
11/16 16:57, 1F
推
12/02 09:45,
7年前
, 2F
12/02 09:4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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