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中國大陸 分案申請超範圍一問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肥胖宅 ( ̄﹁ ̄))時間5年前 (2019/04/09 16:33), 5年前編輯推噓9(9021)
留言30則, 9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本題是一中國申請案的分案擴大範圍的問題 找了很多地方 眾說紛紜沒有定論故來請教各位大大 甲案中國申請日2019.1.1 隔日從甲案分案申請一乙案 甲案說明書記載如下: 一包括四個方輪或四個圓輪的車子。 甲案claim 記載如下: 一車子,其特徵在於:包括四個方輪。 乙案claim 記載如下: 一車子,其特徵在於:包括四個圓輪。 問,乙案分案申請時有無超範圍? 若允許,請不吝提點出處,than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59.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54798799.A.2C1.html ※ 編輯: piglauhk (114.137.59.141), 04/09/2019 16:33:43

04/09 17:01, 5年前 , 1F
看起來是沒有
04/09 17:01, 1F

04/09 17:53, 5年前 , 2F
我也認為沒有 但找不到支持/反對的依據…
04/09 17:53, 2F

04/09 18:54, 5年前 , 3F
不懂為什麼眾說紛紜耶,可不可以再解釋一下
04/09 18:54, 3F

04/09 19:23, 5年前 , 4F
如果被認為是分案超範圍,也許是因為沒有用兩個實施例分述
04/09 19:23, 4F

04/09 19:23, 5年前 , 5F
方輪與圓輪。
04/09 19:23, 5F

04/09 20:57, 5年前 , 6F
直接且毫無疑問的確定
04/09 20:57, 6F

04/10 12:29, 5年前 , 7F
比較好奇被說超出範圍的原因是??
04/10 12:29, 7F

04/10 16:41, 5年前 , 8F
就有一說是超範圍 沒有理由。
04/10 16:41, 8F

04/10 20:11, 5年前 , 9F
我也找不到要用什麼理由駁 (這就是理由了)
04/10 20:11, 9F

04/10 20:12, 5年前 , 10F
超範圍,沒有理由 <-- 依據在哪?
04/10 20:12, 10F

04/10 20:12, 5年前 , 11F
沒有理由的超範圍 <-- 什麼鬼依據 ...
04/10 20:12, 11F

04/11 09:19, 5年前 , 12F
法條依據嗎? 中專細則43條-1 原文是『 …提出分案申請
04/11 09:19, 12F

04/11 09:19, 5年前 , 13F
的…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04/11 09:19, 13F

04/11 09:21, 5年前 , 14F
所稱沒理由 是指沒看到哪裡有說不能超過原案claim 的範
04/11 09:21, 14F

04/11 09:21, 5年前 , 15F
圍的記載 也是本問題的起因 想了解子案範圍是否必需小
04/11 09:21, 15F

04/11 09:21, 5年前 , 16F
於等於母案claim ?
04/11 09:21, 16F

04/11 09:40, 5年前 , 17F
也許喔 難怪中國代理人考試都要寫出所有範圍請求項 還要分
04/11 09:40, 17F

04/11 09:40, 5年前 , 18F
析單一性 可能第一案請求項就要全寫 後面才能分割
04/11 09:40, 18F

04/11 15:55, 5年前 , 19F
分案申請的超範圍和修改的超範圍,採取的應該是相同標準
04/11 15:55, 19F

04/11 15:56, 5年前 , 20F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 3.2(2)
04/11 15:56, 20F

04/11 18:37, 5年前 , 21F
中專審基第二部份第六章3.2小節分案申請應當滿足的要求
04/11 18:37, 21F

04/11 18:38, 5年前 , 22F
A33 或 R43.1
04/11 18:38, 22F

04/11 18:39, 5年前 , 23F
哈~樓上m大已經提供答案了, eedavid大說的和我聽到的一
04/11 18:39, 23F

04/11 18:39, 5年前 , 24F
04/11 18:39, 24F

04/11 18:49, 5年前 , 25F
中專訴訟未來必定會越來越多,中專思維和美專不同,需要
04/11 18:49, 25F

04/11 18:49, 5年前 , 26F
謹慎分辨
04/11 18:49, 26F

04/11 21:43, 5年前 , 27F
超範圍就A33跟R43.1的規定,如果是擴大範圍,指南有規定
04/11 21:43, 27F

04/11 21:43, 5年前 , 28F
答覆審查意見不能主動擴大權利要求的範圍、R69規定無效宣
04/11 21:43, 28F

04/11 21:43, 5年前 , 29F
告請求中修改不能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尚未想到分割案
04/11 21:43, 29F

04/11 21:43, 5年前 , 30F
不能比母案範圍大的依據。
04/11 21:43, 30F
文章代碼(AID): #1Sh5ZFB1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Sh5ZFB1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