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中國大陸 分案申請超範圍一問
我來講講我的看法好了,若有誤也請告知
法條還是審查指南忘記是第幾條,分案時的修正確實是非常嚴格
實務上常常遇到分案(修正)把說明書內容寫成新的權利項遇到超出範圍的問題
主要就在於新的權利項是否 ”直接且毫無疑義確定”在“舊的”權利項的支持範圍內
以P大的例子來說,說明書寫的內容是:一包括四個方輪或四個圓輪的車子
分案的新權利項看起來毫無疑義可以推論一個包括四個圓輪的車子
我個人是認為沒有超出範圍的問題。
我另外在想的做法是,是否可以以甲案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方式申請乙案,
權利項內容分別寫方輪和圓輪兩組的CLAIM
再將圓輪那組CLAIM以拆案的方式分案成丙案,這樣超範圍的風險可以降很低。
※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銘言:
: 本題是一中國申請案的分案擴大範圍的問題
: 找了很多地方 眾說紛紜沒有定論故來請教各位大大
: 甲案中國申請日2019.1.1
: 隔日從甲案分案申請一乙案
: 甲案說明書記載如下:
: 一包括四個方輪或四個圓輪的車子。
: 甲案claim 記載如下:
: 一車子,其特徵在於:包括四個方輪。
: 乙案claim 記載如下:
: 一車子,其特徵在於:包括四個圓輪。
: 問,乙案分案申請時有無超範圍?
: 若允許,請不吝提點出處,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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