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美國專利答辯
最近小弟撰寫答辯稿遇到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來自跟主管核稿的一些認知差異,
為了避免落入單邊思維,想先請教版上先進,然後再考慮是否跟主管討論。
主管是比較重視細節的,所以對於格式及答辯順序比較多要求,以前我遇到都是比較
free style主管,所以有些細節自認沒有做到,但也想了解這些細節是屬於個人風格
,還是有其必要性。
舉例來說,
一. 進行併項的時候,假如claim 1的特徵ABCDEF, claim 2是B的進一步描述,
claim 3是E的進一步描述,主管認為併項後要 AB2CDE3F 這樣排列,而不能ABCDEF23,
而且文字還要修飾。 因為是併項,我傾向不要修飾文字以免改變範圍。
二. 關於新穎性102答辯,主管認為不能只找到特徵差異後就結束,還是要進一步描述
相對引證有進步性才行。我的認知是因為OA只提出新穎性核駁,那只要針對新穎性答辯
就好,未來審查委員還是有可能找其他引證核駁,現在答103好像多餘,也不能保證之後
審查委員不發102 103。
三. 關於103答辯,假設引證1,2核駁claim 1,引證3核駁claim 2,我在引證3與claim 2
之間找到差異性,所以我答辯時強調引證3沒有揭露claim 2,從此推論,claim 2克服103
,但主管認為這樣還是新穎性的答辯,這一點我有不太理解。
另外主管還強調需要說明功能性,而不能只是特徵差異而已。
因為我認為美國103的非顯而易見跟歐洲/中國的進步性(inventiveness)是不同的,
只要有非輕易可想到的特徵差異就可以符合103,而不一定要有功能性區別,
功能性是輔助答辯。
假如要同時有特徵差異與功能差異才能進行答辯103,那很多案子會無法進行。
我在前公司的經驗是很少拿功能性(因為拿不出來XD)差異來進行103答辯,
通常只答辯技術特徵差異還是有核准。功能性是否真的必要?
以上是小弟的一些問題,希望版上提供一些意見與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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