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台灣專利讓與,過去侵權行為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juso)時間2年前 (2022/01/19 17:12), 2年前編輯推噓6(716)
留言14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 引述《fermion (fermion)》之銘言: : 請問各位前輩,台灣專利的專利權在前手轉讓給後手之後,轉讓前的第三方侵權行為所構 : 成的損害賠償,依據台灣法規,應該是歸前手還是後手? 感謝!! https://kknews.cc/zh-tw/society/6arq5vm.html 如上,大陸人整理的資料,雖然指的是大陸專利法及大陸民法的情況, 但是臺灣的情況說不定也可供參考。 情形一、轉讓人和受讓人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受讓人無權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提起 訴訟 情形二、轉讓人和受讓人在轉讓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則受讓人有權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提 起訴訟 情形三、轉讓合同中無約定,但經補充約定或聲明,受讓人對專利轉讓前的侵權行為具有 訴權,且可使用轉讓前的轉讓人獲取的證據 情形四、在訴訟審理期間發生專利轉讓,受讓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繼受轉讓人的訴訟主體 資格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229.1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642583522.A.A8D.html

01/19 18:31, 2年前 , 1F
哪國專利法叫大陸專利法?
01/19 18:31, 1F
※ 編輯: ides13 (114.32.229.151 臺灣), 01/19/2022 20:36:58

01/19 21:59, 2年前 , 2F
我個人是認為 專利權轉移後前者就不符合登記對抗的效力
01/19 21:59, 2F

01/19 22:00, 2年前 , 3F
而且讓與若無明定 應該是自始讓與吧 自專利權有效時讓與
01/19 22:00, 3F

01/20 06:55, 2年前 , 4F
登記對抗制的第三人指的不是這個
01/20 06:55, 4F

01/20 06:56, 2年前 , 5F
是「一物多賣/同時租賣」的態樣
01/20 06:56, 5F

01/20 07:26, 2年前 , 6F
對抗是多寫的 不好意思
01/20 07:26, 6F

01/20 21:48, 2年前 , 7F
01/20 21:48, 7F

01/22 21:47, , 8F
這感覺像是美國專利授權的範圍
01/22 21:47, 8F

01/22 21:48, , 9F
不可能自始讓與,民事的權利移轉而已
01/22 21:48, 9F

02/07 13:32, , 10F
自始讓與 <- 那原權利人之前向他人收的專利金,原權利人
02/07 13:32, 10F

02/07 13:33, , 11F
也一併要轉交給受讓人,因為「自始」轉讓?
02/07 13:33, 11F

02/07 14:43, , 12F
有載明的話可以,因為等於已經計算過該部分的損益
02/07 14:43, 12F

02/07 14:44, , 13F
默示的話是不行的
02/07 14:44, 13F

02/07 23:10, , 14F
一併算進交易價格裡面呀 這樣比較順吧
02/07 23:10, 14F
文章代碼(AID): #1XvzNYgD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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