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陸…人民申請專利…要點」扺觸專利法
請教各位先進: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是否扺觸專利法?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中所使用的文字是「中文本」,而所謂的「中文」依其“普通意思”解
釋,包含簡體中文及正體中文。
但是,專利法逐條釋義在解釋「中文本」的文義時,稱「中國大陸的簡體字,並非本法所
稱之中文」,此處「並非本法所稱之中文」的解釋,很顯然是限縮了「中文」的文義範圍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第四條中「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
案不予受理」;以及「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簡體字本視為未提出」的
規定,兩者皆是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所沒有的規定。
因此,「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已扺觸「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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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25 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
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
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臺灣_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
至於中國大陸的簡體字,並非本法所稱之中文,亦非外文,故專利專責機關另訂定大陸地
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以利適用。如申請案以簡體字本提出者,專利專責機
關是依前述要點第 4 點規定通知補正,並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四、大陸地區申請人應具備之申請文件使用簡體字者,應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
補正正體中文本;屆期未補正者,依專利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或商標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
理。
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簡體字本提出,且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指定期
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者,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
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簡體字本視為未提出。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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