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ChatGPT公益私利之定位:科技教父的世紀
ChatGPT公益私利之定位:科技教父的世紀官司 --Musk強勢回歸告Altman與Open AI (系
列三 Musk掀起法律戰端 -- 想將AI解放成「天下為公」?)
原文網址:https://bit.ly/3Vi93iZ
原文:
2024年閏二月的最後一天,電動車教父Elon Musk,向北加州舊金山地院,控告ChatGPT之
父Samuel Altman(另外還有OpenAI共同創辦人Gregory Brockman、OpenAI及其8家關係企
業)違法,對於這個教父級別的世紀法律大戰,本刊「系列一 AI開發科技巨頭間的恩怨
情仇」、「系列二 變調的AGI -- 從開放到封閉 v. 從公益到營利」已介紹其原委,本篇
接著探討該案重要之法律議題。
本案Musk提告之法律訴因
接著再來探討法律層面,本案Musk提告之法律訴因(Cause of Action)有三:
第一訴因 -- 違反合約
Musk指控所有被告違反合約,從2015年OpenAI成立至2020年9月,他捐款數千萬美元,就
研究方向提供重要建議,並為OpenAI招攬世界一流人才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作為《創始
協議》的交換和對價,即:OpenAI (a) 是一家開發AGI以造福人類的非營利組織,而不是
為了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營利性公司;並且(b) 將是開源的,僅在對抗安全考慮的情況
下進行平衡,而不會出於專有商業原因對其技術封閉和保密。除此之外,OpenAI的創始公
司章程,以及原被告間多年的大量書面通信中,記錄該《創始協議》,例如:
a. 本公司的具體目標,是為AI相關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散佈提供資金。由此產生的技術
將使大眾受益,公司將在適當時尋求開源技術以造福公眾,公司不是為任何私人的利益而
成立。
b. Altman表示:我們的使命將是創造第一個通用AI,並將其用於個人賦能 -- 即未來散
佈的版本似乎是最安全的。一般而言,安全性應該是首要需求.......,該技術將歸基金
會擁有,並用於「造福世界」。
被告以多種方式違反《創始協議》,至少包括:
a. 微軟自家的科學家曾明言,GPT-4「可以合理地被視為AGI系統的早期版本(儘管還不
完整)」,雖然OpenAI同意是為了造福人類而開發AGI,而非為了尋求股東的私人商業利
益,更遑論是為了專屬授權給全球最大的公司微軟。
b. 儘管OpenAI一直以來都是開源的,竟未向公眾揭露GPT-4的架構、硬體、訓練方法和訓
練運算等方面的細節,反而在公眾和GPT-4之間設立「付費牆」(paywall),要求按每個斷
詞(per-token)付費使用,以促使被告和微軟攫取私人商業利益。
c. 讓微軟這家以營利為目的之上市公司,在OpenAI 董事會中佔有一席之地,並對OpenAI
的非營利活動施加不當影響和控制,包括決定OpenAI的技術是否得免費開放給公眾,以及
確定OpenAI是否已實現AGI。
第二訴因 -- 違反承諾禁反言
Musk指控所有被告違反其「承諾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這是指當承諾人對他
方作出承諾,而他方合理信賴其作出的承諾,當承諾人未遵守承諾而致他方造成損害時,
即使沒有合約的約因或對價關係(consideration),他方可要求根據其所做承諾請求賠償
。
為誘使Musk捐款並為OpenAI提供大量資源,以順利推動其發展,被告多次向Musk承諾,包
括以書面表示:OpenAI (a) 將是一個為了人類利益開發AGI的非營利組織,而不是為了尋
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營利公司; (b) 將是開源的,並且不會基於專有商業原因,而將其
技術封閉和保密。在這樣過程中,被告合理地預期Musk會依賴這些承諾提供資金、時間和
其他資源。
Musk對被告的虛假承諾產生合理信賴,最終提供OpenAI數千萬美元的資金及資源,條件是
OpenAI將維持非營利性質,「不可撤銷」地致力於創造安全、為了公共利益而開源的AGI
。但最後結果卻是,OpenAI放棄其非營利使命,停止向公眾提供基本資訊,甚至反而還將
其AGI演算法,專屬授權給世界上最大的營利性公司,與曾經向Musk做過的承諾背道而馳
,導致Musk受到損害。
只有透過執行被告一再重複的承諾,才能避免不公正。如果未予以具體執行,則被告必須
至少賠償相當於Musk被挪用捐款的金額賠償,並且是由於《創始協議》預期第三方受益人
遭受損害的金額。
第三訴因 -- 違反受託義務
Musk指控所有被告違反受託義務 (Fiduciary Duty),根據《加州商業與職業法》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第17510.8條,被告負有受託義務,包括將Musk的捐款
用於所約定目的之義務,被告違反對Musk的受託責任,包括:
a. 使用從Musk收到的款項,以及使用這些款項所產生的智財權和衍生作品,用於「營利
」之目的,已直接違反雙方協議的明文和明示意向,從而違反被告對Musk的合約承諾,同
時也違反了雙方協議明確對第三方受益人(即公眾)的承諾。此外,被告還將微軟自家科
學家所承認「GPT-4可合理視為AGI系統的早期版本(雖仍不完整)」,專屬授權給微軟使
用,這已違反OpenAI需以不可撤銷的非營利使命,來開發AGI以造福人類的承諾。
b. 未向公眾揭露有關GPT-4的架構、硬體、訓練方法和訓練運算等細節,並進一步在公眾
和GPT-4之間建立「付費牆」,要求用户按使用每斷詞付費,以促成被告和微軟自身的私
人商業利益,這明顯違反其曾同意OpenAI的技術將是開源的的承諾。
c. 讓微軟一家以營利為目的的上市公司,在OpenAI董事會中佔有一席之地,並對OpenAI
的非營利活動施加不當的影響和控制,包括,例如決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將OpenAI
的技術免費提供給公眾。
本案Musk請求判決之訴訟聲明
本案Musk請求法院宣判:
1. 命令被告強制其具體履行曾反覆做過的合約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i. 要求被告繼續遵循OpenAI長期實踐,向公眾提供OpenAI開發的AI研究和技術,以及
ii. 禁止被告利用OpenAI或其資產為被告個人、微軟或任何其他特定個人或實體謀取財務
利益;
2. 以司法裁定GPT-4已達到GAI,因此超出OpenAI對微軟的授權範圍;
3. 以司法裁定Q*或其他OpenAI正在開發的下一代大型語言模型,構成AGI因此超出OpenAI
對微軟的授權範圍;
4. 頒發符合上述三項並實現其效果的禁制令救濟;
5. 根據《商業與職業法》第17200節等相關法律,原告有權收回並要求被告返還其進行不
公平和不正當行為時所獲得的所有款項;
6. 提交會計帳目包括:對原告和其他人捐贈給OpenAI的資金、以及由此資金贊助產生的
智財權或衍生作品,以及被告將其用於個人利益或任何個人或第三方實體之利益的使用;
OpenAI對於Musk起訴之回應
OpenAI在Musk起訴後回應,其打算駁回該訴訟中的所有指控[1],在一篇由OpenAI團隊共
同撰寫的部落格文章中,做出反駁如下:
Musk雖曾參與公司的創立,但對公司之發展和成功,並未有太大影響。自2015年成立以來
,從Musk籌集的資金不到4500萬美元,儘管他最初承諾提供10億美元的資金,但公司從其
他捐助者獲得超過9,000萬美元的資金,來支持研究工作。OpenAI聲稱,隨著其意識到開
發AGI所需要的龐大運算資源,很明顯每年的成本將高達數十億美元,使其體認到必須轉
型改為營利為目的之結構,才能確保獲得所需的資金和資源。正是此時,Musk和OpenAI其
他共同創辦人之間,開始出現嚴重的分歧。
OpenAI表示:「為進一步推動使命,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之結構時,Musk希望我們與特斯拉
合併,否則他想要完全掌控。Musk離開OpenAI時,表示需要有一個與Google/DeepMind相
關的競爭對手,而他將自己去實現這件事。並說他將會支持我們找到自己的道路」。2018
年2月初Musk轉發一封電郵,建議OpenAI應「依附於特斯拉作為其提供現金的來源」,並
說這是完全正確的,……特斯拉是唯一有望與Google匹敵的途徑。但,OpenAI如何依附於
特斯拉?
「很遺憾,我們非常敬佩的人走到這一步 -- 他曾激勵我們設定更高目標,然後說我們會
失敗,在沒有他的情況下,當我們開始就OpenAI的使命,取得有意義的進展時,他卻卻起
訴我們」。為回應Musk對放棄開源原則的指控,OpenAI反駁強調Musk早已意識到,隨著公
司在AGI開發取得重大進展,最終同意逐漸放棄完全透明。OpenAI認為:Musk了解這個使
命並不意味著AGI開源,正如Ilya告訴Musk的那樣:「隨著我們越來越接近建構AI,開始
變得不那麼開放是有其道理的。而OpenAI中的開放意味著,每個人都應從AI的成果中受益
,但不分享科學也是完全可以的.....」。
另外,針對Musk指控GPT-4 既然已達到AGI,故明確超出應授權給微軟之範圍,OpenAI 在
訴訟後給員工的備忘錄中特別表示:GPT-4 不是 AGI。其首席策略長Jason Kwon表示:「
重要的是,AGI將是一個高度自治的系統,有能力為長期存在的挑戰設計新穎的解決方案
,但GPT-4 還做不到這一點。」
本案的幾個省思
有論者表示,本案迄今的法律請求基礎值得懷疑,因為起訴首要的訴因是違反合約,但起
訴狀中一再主張的《創始協議》,並非二造簽署的正式書面合約且Musk尚未提出,或許正
因如此,他才以合約之外類似「信賴利益」概念之「承諾禁反言」來補充。由於本案才剛
起訴兩週,許多事實尚待日後證據開示來證明,不過,基於相關議題的重要性,吾人可先
就Musk起訴的內容,提出幾項值得觀察之議題探討。
Altman違反受託義務之探討
所謂受託義務(fiduciary duty,亦稱忠誠義務、信託義務),是一項自英美衡平法衍生
之案例法原則,用來保護在依賴他人承諾而受到損害的情況。即一方為他方善盡最大利益
行事的法律義務,因其對他方可能在經濟、利益、信任關係或法律上,有為其妥善處理之
義務,所以受託義務包含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坦誠
義務(duty of candor)或誠信義務(duty to act in good faith)。一般而言,像經營業
務之合夥人、公司之董事或高層 [2](其他如受託人或律師醫師等專業人員),都負有誠
實、忠誠、揭露、善意、坦率的義務,合理謹慎地對業務之決策、執行或監督,履行相當
注意義務,禁止將私人利益置於公司或其他合夥人之上 [3]。
違反忠誠義務常見的例子,如公司董事或高層藉職位之便獲取金錢或各種利益,拿回扣、
佣金、打折和利潤、借入合夥或公司資金作為個人貸款、進行不當競爭、或在股市中利用
內線或非公開資訊交易違反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利用企業機會牟取私利。可見一般違反
受託義務的案例,都是不當將財產據為己有,但本案完全相反,Altman將原來非營利的組
織打造為營利性質,商業上成功地讓公司大賺一筆,他不但未將不當的利益中飽私囊,反
而是讓公司和股東受利,型態上跟過去的大相逕庭!
因此本案Musk所指控受託義務的違反,針對非營利組織究竟如何定義殊有疑義?而單純把
非營利變成營利性質,委託者會構成何種損失也耐人尋味,因為非營利組織本身不追求經
濟利益,則其在法律上損害如何建立? 其實,不只受託義務,本案其他違反合約或「承
諾禁反言」,Musk所受到具體之損害為何?尚待釐清,而純粹將公益機構脫胎換成營利公
司、甚或是不遵守《創始協議》,是否就當然違法法律上甚有爭議!這些都將是Musk必須
面對的難題。
公私雙軌制下Musk自己是否也受法律禁反言拘束
Musk積極參與開發的階段,以他的高度,Altman當初想在非營利性的公司之外,想另起爐
灶轉型為營利性公司時,這個時刻應是一個非常敏感而特殊的發展,以Musk這個縱橫業界
身經百戰的商業巨頭,不可能嗅不出其中微妙變化,因而當時是否也是在他明式或默示下
,Open AI才得以正式邁入,所謂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雙頭馬車」平行發展的時代。因此
,Musk本身對於這項重要的公司結構轉型,是否也曾首肯,隨著日後證據開示可知其端倪
。
因為在雙軌制並行之下,業務的分配、發展和規劃究竟應如何進行,是一個值得觀察的重
點,這部分當然要看公司章程組織以及所有董事會相關的記錄,結合所有的事證來觀察,
但既然營利性的觸角已伸出去,則此二者在本質上完全互相衝突的情況下,公司究竟應如
何運作,也是一個啟人疑竇的問題!究竟哪些業務要擺在非營利性的公益機構內?哪些項
目應在商業公司中推動,二者如何拿捏!難以想像當初Musk身為團隊中的重要靈魂人物,
尤其是他本即高舉世界公益造福人類的大旗,究竟他當初是怎麼看待這二個性質上二律悖
反的操作?當初如果Musk未獨排眾議堅決反對,那麼隔了一段時間後再來抨擊,除非有其
他證明,否則法律上其是否也另構成「禁反言」,值得觀察。
AGI供全人類使用 -- 潘朵拉的盒子打開後怎麼關?
由Musk的起訴可看出其中一個關鍵之訴求,就是要法院將GPT的技術,從Open AI和微軟「
私天下的禁臠」中解放,讓它不再是私人企業的印鈔工具,而開放給全人類使用!顯然他
是想透過訴訟,要求法院將GPT的科技,按照當年協議用於全人類之共同利益,以實施真
正開放的宗旨。但是,GPT商業化一晃已經一年多,究竟如何將這個已經打開的潘朵拉盒
子,再關上重新塑造成供全世界自由使用的產物,這對已形成相當時日之經濟和法律秩序
,帶來極大的挑戰!因此本案將會很棘手,考驗法院如何發揮智慧來審判,這當然也要視
所有相關事證和科學理論,按法律規範和案例法來處理。
還有就是,GPT技術既然在當初的規劃下,將AGI技術和pre-AGI的技術,做了二分法的區
別,也就是說,AGI之前的技術可以授權給微軟使用,但一旦達到AGI時就不是授權範圍內
之標的,微軟無權使用。但問題在於,究竟何謂已達到AGI,即使站在客觀之技術本身而
言,也是一個模稜兩可的概念,以致各說各話難以認定。當初既然將它交由董事會來決定
,即由董事會全權定奪,只要Altman轄下的董事會不買單,持續認為還未達到AGI的程度
,那麼就一直可以授權給微軟使用,那麼Musk法律上,可否仍從衡平與誠信角度切入,透
過司法訴訟來宣告AGI之性質,這中間仍應有其未定之解釋空間。
營利與非營利組織如何涇渭分明
母公司係非營利組織,成立多家營利與非營利性質的子公司後,彼此間交互持股之關係複
雜糾葛,本不足為外人道!本案OpenAI轄下的八間企業,究竟其如何運作?營利與非營利
間是否按性質劃分,採取措施降低風險?是否明確定義各組織結構和其隸屬關係?是否確
定各自業務範疇,執行符合各自目標的營運活動?是否建立明確的業務區隔,以避免利益
衝突?是否保持財務獨立透明,避免資源套取或資金混淆?是否建立獨立的治理機構,確
保獨立運營?是否保持透明溝通,讓利害相關者了解組織運作?是否建立法律與會計專業
查核,確保組織結構之合規運營?以上種種,或許在爾後進行的證據開示中,將被抽絲剝
繭地揭開面紗。針對以上,Musk特別挑戰OpenAI旗下稅務不當減免操作之弊端。
非營利組織稅務減免操作之潛在漏洞
如同Musk在起訴狀所提的,OpenAI的企業模式可能對矽谷產生重大影響,其將代表技術新
創企業的一項典範轉移。但重點是應反思:一家非營利性新創公司,其明確目的是為了公
共利益開發AGI技術,籌集數千萬美元的資金,而就在即將實現該公司設立的里程碑之前
,其竟然成為全球最大商業公司之封閉式營利的合作夥伴,從而使OpenAI和微軟個人致富
。
如果這種商業模式可行,它將從根本上徹底重新定義風險資本主義(venture capitalism)
,在加州和其他地方的投資實施方式。亦即,與其從一開始成為一個營利性實體,「聰明
」的投資者倒不如先成立非營利組織,利用稅前捐款來資助研發,然後一旦技術得到開發
和驗證,就將由此產生的智財權資產,轉而投入一個新的營利性企業中,從而使自己及其
利益最大化的企業合作夥伴獲利。Musk認為,這不應該是加州或美國任何地方應出現的運
作方式,此種游走於營利與非營利間牆頭模式操作,所引發潛在稅法之漏洞甚值關切。
OpenAI的商業模式如果奏效,那麼每一位投資者透過向非營利組織捐款,其「投資」的每
一美元,投資者將獲得從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約50美分所得稅減免的回報,因此他們每投資
1美元的淨成本只有50美分。然而,借助於OpenAI的新商業模式,他們獲得的和以傳統方
式,投資營利性公司者相同之「以營利為目的」(for profit)的增值,因此不會立即獲得
由政府和最終公眾資助的稅收減免。如果本案法院認可OpenAI的行為,那麼任何想要在矽
谷保持競爭力的新創公司,都可遵循此種遊戲規則,這將成為新創企業的標準作業程序,
從而對合法的非營利組織、政府稅收和最終是加州及其他地區的人民造成損害。
結語
許多人質疑,Musk自己本來就是汲汲營營、牟取私利的企業界鉅子(身價已超過 2000 億
美元),怎麼可能突然轉性發揮佛心變成利他主義,高調宣示「將科技興亡為己任,置個
人荷包於度外」的偉大胸襟?從Musk提告中要求Open AI將所有取得的利益 -- 經濟利益
和收入,全數歸給Musk作為賠償,可見他只是項莊舞劍打著公益旗幟,其實真正目的不過
是,因為不甘於當初黯然退出,想透過訴訟向Open AI和微軟分一杯羹!或者,透過本案
充分達到絕佳之廣告宣傳效果。
畢竟,Musk眼看當初自己一手投資打理的公司,其營利部門最近估值已高達近800億美元
(而微軟的市值至2024年2月底更已高達3兆美元),現豈能善罷甘休?才上演這齣為了錢
的王子復仇記!另一個陰謀論則是,Musk一方面才呼籲企業應暫停大型AI實驗,但另一方
面旋又心口不一的開辦自己的X.AI公司(前身為 Twitter),在社群媒體平台X內推出AI
機器人Grok,所以本案訴訟係因怕X.AI無法與如日中天的OpenAI競爭才提起。不過,在美
國打官司經常只是策略上的運用,二造可能就和解。
然而,本案重點並不是在金錢賠償,Musk是否如此居心也不重要,從關心科技者的角度而
言,本案核心重點應在於:究竟是否可能將已邁入市場漸趨成熟的GPT系列商品,從已經
被納入囊中之物的私經濟財中釋放出來,歸全人類享有。目前一般觀察,這在法律上似乎
甚為困難,縱然當事人曾經承諾要依全世界的福祉來開發AGI,但後來隨著公司結構的轉
型,再加上在司法上有何法理,憑藉所謂「歸天下人所有」的概念,可迫使個人私有財產
充公,將已成型之法律上的財產權,釋放出來供全民共享。
OpenAI的ChatGPT於2022年底公開發布以來,它的成功引發一場前所未有的AI競賽。Musk
和OpenAI之間的這場高風險法律鬥爭,可能會對AI的未來產生深遠的影響。這起訴訟的結
果,可能極大地影響AI未來發展的方向,以及產業內主要參與者之間的權力平衡。本案後
續如何發展,亟有待觀察!
註解:
[1] 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第12(b)(6)條,被告在程序可提出駁回原告之訴的動議
(moves to dismiss complaint’s claims),如該起訴表面上看即缺乏法律依據,被告就
可主張其自始無法陳述一項請求(fails to state a claim),聲請此動議在前階段早早擊
敗原告。
[2] 公司高層與公司董事一樣,在所承擔的監督職責負有類似的監督職責。參In 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 Derivative Litigation, 698 A.2d 959 (Del. Ch.
1996), In re McDonald’s Corporation Stock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
C.A. No. 2021-0324-JTL(Del. Ch.) (Jan. 25, 2023) 以及最高法院Tibble v.
Edison, 575 U.S. 523案。
[3] 美國案例法如Cohen v. Cowles Media Co., 501 U.S. 663 (1991), Drennan v.
Star Paving Co., 51 Cal. 2d 409 (1958)。而我國公司法早於民國90年修正時,亦將
fiduciary duty引進,明定於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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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45.192.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710375788.A.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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