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共有人之疑問
※ 引述《pross (132123)》之銘言:
: 小弟有些專利共有人的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 假設 A公司和B氏共同為某發明申請專利,是為專利共有人。
: 若A、B之間鬧翻結束合作,依據專利法64,
: 雙方不需經過對方同意,即可各自實施本專利。
: 但B氏是個體戶發明人,沒有製造能力,
: 所以想找局外人C合夥開一D公司實施該專利。
: 小弟的問題(1)是,B需經A公司同意,才能讓D公司實施該專利嗎?
是
: 如果小弟的理解正確,B氏和D公司是不同的權利主體;
: B氏可以自己實施,不代表D公司就可以實施,
: 故仍需經由A公司(即其他專利共有人)同意,B氏方可授權給D公司製造。
正確
: 問題(2): B可否主張讓D公司製造,僅是"委託製造",屬於B氏"自行實施專利權",
: 而非授權,故不落入專利法64(需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才能授權他人實施)的範圍,
: 不用經過A公司同意。
首先 民法上並沒有名為「委託」的有名契約
依據契約當事人委託內容、內心真意、契約條件及締結方式
實際上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無因管理等不同種類的契約
以本件來說
B委託D公司處理製造專利物之事務 而D公司允諾處理
本文認為該當「委任」契約
而有民法第528 ~ 552條的適用
再者
所謂授權指的是授權人將自身所擁有的權利之一部或全部授予被授權人
使被授權人具有法律上代表、代理或單獨為特定或不特定法律行為之合法地位的契約
而本件中的客體權利為專利權中的實施權(或製造權)
結合以上兩點我們可以知道
委任跟授權在本件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依據各自的有無可以區分出四種情況:
1. 無專利權人委託亦無專利權人授權(競爭對手惡意仿冒)
2. 有專利權人委託但無專利權人授權(本件中的D公司)
3. 無專利權人委託但有專利權人授權(一般專利的被授權人)
4. 有專利權人委託亦有專利權人授權(在授權特定公司專利的同時委託該公司製造)
據此
委任人與受任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包括委任內容、執行方式、酬勞以及損害賠償)
以及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包括授權內容、授權地區、授權期間及報酬)
皆屬於民法中的意定契約而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
然而 在 1 跟 2 無專利權人授權的情況
任一專利權人自可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排除或防止他人侵害
且對於因過失或故意侵害專利權者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原PO就算想要主張B跟D之間成立委任契約
仍不足以作為對侵害A專利權的合理抗辯
因為依據專利法第64條
當專利權為共有時
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即不得授權他人實施
這點對雙方的條件是一致的
亦即B未經A允許不得單獨授權D實施;A未經B允許亦不得單獨授權E實施
這是因為專利本來就是用來在商業上排除他人從而取得市場優勢地位的一種武器或工具
所以在共同申請專利、讓與或授權時
本來就要以未來在商業上的權利主體作為考量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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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個時候就要問了
為什麼當初你會決定以個人方式跟公司共有專利
你根本就沒有獨力實施的可能不是嗎?
今天是因為D公司是為了讓B得以製造營利所創的空殼公司
你會覺得對B不利
假如B委任蘋果公司製造
規模和通路大到把A公司的生意和訂單全都搶走
你還會覺得對B不利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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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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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
爭點在於「究竟是否有授權」
以A是否可行使專利權排除實施及請求損賠而言
B到底有沒有委任完全不重要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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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行為和D公司的行為不一樣
A公司的員工在法律上屬於A公司這個權利主體的一部份
D公司跟B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主體
所以A公司可以叫它的員工行使他自己擁有的權利
法律上也不會把這視為授權(因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動)
B要把專利權授權給不同的權利主體
就需要A公司同意
推
12/31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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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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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ての願いを叶える願望器…
イリヤ
聖杯として作られた少女が唯一オレに願ったのは──
衛宮士郎
『だからずっと…あなたの味方でいさせてほしい』
…それだけ、だった… 《赤い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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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ndlesschaos (60.248.24.244 臺灣), 12/31/2024 12: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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