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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被US103核駁時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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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猜一下@_@. 沒看到原文,僅代表個人意見。舉例來說. 申請案A+B(筆頭蓋上附有橡皮擦的自動鉛筆). 引證1:A(有皮頭蓋的自動鉛筆). 引證2:B(筆型橡皮擦). 請求項的所有技術已由引證1、2揭露。. 但是引證案1、2均未揭露將另一引證與之結合的提示。. 所以倒可以用這個理由來申復。.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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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這裏的不同,原文是「Nonanalogous」. 也就是說,兩個引證案要 analogous才能組合。. 那什麼是analogous呢?請參照MPEP 2141.01. The examiner must determine what is "analogous pr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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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想問的是美國的103 而非台灣的進步性. 要解釋台灣的進步性 我想在審查基準中 2-3-22 (3)(d)中已經解釋的很明白. "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通常必須屬於相同或相關的技術領域,兩者所欲. 解決之問題相近,而有共通的技術特徵;即使兩者所屬之技術領域不相同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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