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被US103核駁時的答辯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大骨)時間19年前 (2005/06/03 18:0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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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 這裏的不同,原文是「Nonanalogous」 : : 也就是說,兩個引證案要 analogous才能組合。 : : 那什麼是analogous呢?請參照MPEP 2141.01 : : The examiner must determine what is "analogous prior art" for the purpose : : of analyzing the obviousness of the subject matter at issue. "In order to : : rely on a reference as a basis for rejection of an applicant's invention, : : the reference must either be in the field of applicant's endeavor or, if : : not, then be reasonably pertinent to the particular problem with which the : : inventor was concerned." : : 可不單單只是中文裏頭的相同領域才能組合哦。 : : 也就是說,把相同領域不同領域拿來對付臺灣的審查人員的時候, : : 如果被這個翻譯名詞給誤解的話,相當有機會進入下一回合的再審查。 : e大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只有骨頭大~"~ : 我想問的是美國的103 而非台灣的進步性 是最近看到有些在討論申復進步性的網路留言裏頭,提及「不同領域」 因為在日本審查基準與EPO裏頭,僅提及組合的複數前案間需為相容。 才到MPEP去找的。 : 要解釋台灣的進步性 我想在審查基準中 2-3-22 (3)(d)中已經解釋的很明白 很明白嗎?(驚!@_@) 在我翻到MPEP以前,我一直以為臺灣的審查基準是天書說… : "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通常必須屬於相同或相關的技術領域,兩者所欲 : 解決之問題相近,而有共通的技術特徵;即使兩者所屬之技術領域不相同或不相 : 關,只要兩者有共通的技術特徵,而能發揮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功能時,亦得認定 : 為相關先前技術。" : 我想用MPEP來解釋進步性是不太適合的 非顯而易知性跟進步性,是相關且相近的概念啦。 可以相互參照,但是在套用的時候,還是得注意限制。 會寫上頭那篇,也是看到有人把裏頭的一些概念加以混用… : 不過很有參考價值 是啊@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9.92

210.202.56.246 06/03, , 1F
推天書...XD
210.202.56.246 06/03, 1F
文章代碼(AID): #12e2iqnM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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