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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af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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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4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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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aie.com.tw/1413.htm.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版友遇過這類的業務,. 對於新型技術報告有些什麼看法?. 對於文中所提及,臺灣第一份技術報告,. 個人覺得請求項7的評價結果的確是有待商榷…~"~. 但請求項1的比對過程,倒沒太大的問題才是@.@。. 大體來說,文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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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 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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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ley
(堅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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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5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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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覺得沒什麼實質意義@@a. 形式審查是為了舒緩智財局的業務量. 技術報告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 只是有效性的參考資料 也非告訴要件. 在法律上和鑑定性質相近. 說實在話 感覺就有點靠不住. (舉手). 如果不強調引證案和申請案的差異. 要怎麼做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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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e: 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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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af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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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5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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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理清引證案與申請案之間的差異,當然是必要的,. 但是在申復的時候,不是只有這事最要緊。. 審查人員不會因為引證案跟申請案的不一樣就認定不具新穎性等要件。. 會認定不具新穎性等要件,一定是兩者間還有長得像的地方。. 依臺灣目前的逐項審查,除非是沒揭露到什麼技術內容,. 請求項1寫完後其他附屬項都
(還有545個字)
#4
Re: 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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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af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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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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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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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條文來看的話,是指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前,. 必須先出示技術報告。. (另一項「或」盡相當注意應該在下次修法時會被改掉,因為太難界定). 這個必須從日本的實用新案制度來講了,. 導入新型不實審而是在公告後由涉及專利權的當事人申請技術報告的制度,. 是可以讓技術較不複雜的案子,申請人可以儘早取得專利權
(還有23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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