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剪報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 另外,T事務所好像很愛在申復的時候刻意強調引證案跟申請案的差異,
: : 而對於兩者間的相同、相似處裝做沒看到…這大概也是所謂的答辯技巧吧?@_@
: (舉手)
: 如果不強調引證案和申請案的差異
: 要怎麼做勒??
先講,理清引證案與申請案之間的差異,當然是必要的,
但是在申復的時候,不是只有這事最要緊。
審查人員不會因為引證案跟申請案的不一樣就認定不具新穎性等要件。
會認定不具新穎性等要件,一定是兩者間還有長得像的地方。
依臺灣目前的逐項審查,除非是沒揭露到什麼技術內容,
請求項1寫完後其他附屬項都在塞報紙,
而使得審查人員在檢索完第1項就可以收工,
要不然通常不致於沒有任何一項是可以准的。
(除非是審查人員漏寫=_=|||)沒被攻擊到的部份,
就是審查人員認定具有進步性的地方。
以該部份為基礎,再來討論是不是還可以再擴大主張權利的空間。
會比蒙著頭跟審查人員硬幹好些。
什麼是硬幹咧?
申復理由一開始就把審查人員罵一頓、
看了引證案之後在請求項1加進new matter說本案當具可專利性再帶一句沒超出原範圍、
好心地幫弱智的審查人員找看錯的藉口。
好的申復理由會理清申請案跟引證案的差異,其推論過程是相當清晰的,
而且會巧妙地化解在原申請內容中不足的部份。不是那種拙劣的念經:
把引證案摘要抄一次,把申請案摘要抄一次,這兩個不一樣,所以給我准!
這是在發明審查過程中可以用的技巧。
但在新型的時候,由於技術報告出來之後就一翻兩瞪眼。
除非真的是對寫CLAIM很有把握,要不然一個寫不好就會掛。
目前看來也只有摸著石頭過河,把想得到的寫得出來的通通寫進CLAIM裏頭。
亂槍打鳥了。
另外,不要把審查人員(特別是初審過程)想得太無聊、太邪惡,
審查人員的職責是把日後可能會引發爭議的部份在審查過程中標出來,
讓每個經手的專利在核准後能夠在沒爭議的情形下達到應有的功能。
不是整天沒事以發核駁理由通知書、核駁審定書為樂。
閉著眼睛准,一定比找引證、比對、跟申請人方打筆仗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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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寫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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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210.85.19.92 (05/25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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