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剪報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大骨)時間19年前 (2005/05/27 21: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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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個人是覺得沒什麼實質意義@@a : 形式審查是為了舒緩智財局的業務量 : 技術報告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 : 只是有效性的參考資料 也非告訴要件 : 在法律上和鑑定性質相近 : 說實在話 感覺就有點靠不住 : ◆ From: 61.62.92.195 : 推 phinphins:但是可以據以實施,我覺得技術報告的性質滿詭눠 211.21.49.101 05/26 : → phinphins:異的 211.21.49.101 05/26 就條文來看的話,是指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前, 必須先出示技術報告。 (另一項「或」盡相當注意應該在下次修法時會被改掉,因為太難界定) 這個必須從日本的實用新案制度來講了, 導入新型不實審而是在公告後由涉及專利權的當事人申請技術報告的制度, 是可以讓技術較不複雜的案子,申請人可以儘早取得專利權, 在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前也沒必要理清該技術是否具備了專利要件。 但是在行使權利時,得先確定該新型專利所涉技術確有可專利性, 故技術報告是用來讓涉及該專利權的當事人(專利權人,利用該專利所載創作的人) 明瞭該新型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等要件的依據。 在當事人看過技術報告的記載之後,可以依據其記載決定如何處理。 技術報告不具行政處分的效力,係因新型專利權不會因技術報告的記載不同而被撤銷。 亦即新型專利權的存在與否,不被技術報告之結果所拘束。 而是類似於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圖查閱的資訊行政。 僅供參考而已。 -- 本來想寫個兩三行就停的,沒想到愈寫愈多。 先寫到這,有什麼想吐嘈的還是我寫的有錯的,請各位大大們指教~ -- ※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59.115.192.162 (05/27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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