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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有人為一個在台灣行之有年的東西申請專利 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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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覺得很明顯. 代表該專利與您的產品 一樣的機會很高. 亦即 產品落入該專利的保護範圍. (是否真的這樣 要看實際情形才能判斷). 另若該專利為發明 則要小心 對方已有經審查為有效之專利權. 可能隨時對你們的產品 提出侵權告訴. 舉發用的證據 要有證據能力與證據力. 證據能力係指可以被採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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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再請問一下. 因為這樣東西是很普遍性的. 所以提出的證據可以是別人出產的嗎. 其實證據太多了 學術論文、新聞、書刊、雜誌. 隨處可見. (這讓我想到 網際網路的發明並沒有申請專利. 但現在若有人去申請應該絕對無法通過 對不對. 這樣東西的情形非常類似 但是竟然...). 還有一個疑問. 用網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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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一個提外話. 之前有一個案例. 請參考賴文智律師所撰寫的"專利侵權和解契約與專利權的撤銷". http://www.is-law.com/%E5%B0%88%E6%96%87%E7%99%BC%E8%A1%A8. /IPR/%E5%B0%88%E5%88%A9%E4%BE%B5%E6%AC%8
(還有2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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