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人為一個在台灣行之有年的東西申請專利 這樣 …
※ 引述《makio (shiawase^^)》之銘言:
: 謝謝大家的回答 還有一點些疑問
: : 推 shoulder:現在沒有異議制度 公告後直接檢附證據舉發 04/14 17:55
: 請問一下舉發後直接就能知道有沒有成功
: 還是說等到公告期滿才知道
: 也就是說只能舉發一次 一次定江山
: 還是說不成功可以持續舉發
: : 推 dkenvy:新型還是發明? 04/14 18:16
: : → dkenvy:要舉發的話要考量檢附資料的證據力 04/14 18:16
: : → dkenvy:但最好委託事務所...別自己一股腦兒地衝。 04/14 18:17
: : 推 makio:是發明.... 04/14 18:42
: 有委託專利事務所(我不是直接聯絡的人 所以不是很清楚處理的狀況,
: 但是事務所那邊一直要我們收集資料 收集網路的他說沒有效力
: 事情說得好像很嚴重的樣子 就是一副很難舉發的感覺
: 但是我覺得明明就很明顯.....)
: 所以想瞭解一下這種情況到底是....
: 還有我想知道這樣專利局為什麼可以讓他公告...
: 非常謝謝大家!!!!
您覺得很明顯
代表該專利與您的產品 一樣的機會很高
亦即 產品落入該專利的保護範圍
(是否真的這樣 要看實際情形才能判斷)
另若該專利為發明 則要小心 對方已有經審查為有效之專利權
可能隨時對你們的產品 提出侵權告訴
舉發用的證據 要有證據能力與證據力
證據能力係指可以被採用的證據
證據力係指由該證據 可以引證出讓該專利有不予專利之情事
就您所述 您們提出來的證據 具證據力 但不具證據能力
所以事務所才要您們找其他證據
一般來說 不可能被偽造(通常是可查證的東西)
且在該專利申請前就公開的 就具證據能力
所以 證據上要有日期
您的網頁 一搬來說由於難以舉證公開日期 故不具證據能力
但相反來說 若您證明該網頁在該專利申請前 就已於網路上公開 則具證據能力
(但您要舉證 且說服審委相信)
所以書刊 整本的廣告型錄(為第三者所發行者較佳)或專利公報
因有公開日期 是比較常用 且無爭議的證據(具證據能力)
若找不到 則要用所謂的關聯性證據
即證據一有證據力 但無公開日期(無證據能力)
但有證據二 可以證明證據一的公開日期
而可使證據一可以被採用為舉發證據
舉例來說 如產品上無日期 但
有進口報單或發票 證明該產品在專利申請前已公開
則該產品亦有被採信作為舉發證據之可能
但關聯性證據 是否被採信 要看實際情況而定
通常愈沒有被偽造之可能的 愈容易被採信
另現行的制度 智財局只要找不到不予專利之情事 沒有不予專利的道理
但您亦有舉發的途徑 爭回您應得之權利
但不必忿忿不平
另舉發的程序為
舉發人提出舉發證據與舉發理由交付智財局
智財局將舉發證據及理由 交付專利權人 並通知於一定期限內答辯
智財局針對兩方的理由 依據專利審查基準
提示審查理由並作成審定結果 通知雙方
若有任一方不服 可提起訴願
訴願駁回 則可再提行政訴訟(二審)
直至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為止
到舉發結果出來 時間約為1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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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4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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