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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發明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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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amolinya (Life is random)時間18年前 (2007/07/05 23: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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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首先要先回答的是為什麼在US 會被判定不可行使權利. 根據哪一法條?. 在TW 或CN 有無相應的法條可適用?. 或相應的判例可援引?. 第一個問題來說,TW US 不同發明人. 可否用102 (f) 發明人不適格 來做抗辯?.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atentboy (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時間18年前 (2007/07/05 11: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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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問題不會有新穎性或先申請之類的問題發生. 而申請權的問題 如同J兄所說 非原申請權人也無法提出舉發. 但如果發生在美國 有可能會被判定unenforceability. 我好奇的是 在台灣或大陸是否有類似unenforceability的舉發事由. 或者是說 被控侵權時是否可提出類似unenf

推噓6(6推 0噓 10→)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atentboy (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時間18年前 (2007/07/02 13: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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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 如果同一案件在台灣申請 發明人為A. 在大陸申請 發明人為B. 針對此點 請問是否有可舉發的事由.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7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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