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發明人不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時間18年前 (2007/07/05 11:12),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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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tentboy (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 : 如果同一案件在台灣申請 發明人為A : 在大陸申請 發明人為B : 針對此點 請問是否有可舉發的事由 : : → dkenvy:可以... 07/02 18:02 : 推 gsc0478:請問樓上是指 大陸申請在先,台灣申請在後,以新穎性舉發똠 07/03 08:54 : → gsc0478:嗎???^^ 07/03 08:55 : → JSL3719:公開日,不同國家不要亂套用擬制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 07/04 01:22 : 推 JSL3719:這個案例應該朝向申請人不適格的方向提出舉發 07/04 01:30 : → JSL3719:相同案件不同發明人,必然會有其中一個的申請權轉移有問題 07/04 01:31 : → JSL3719:但舉證難,而且申請權有問題的案件不必然是被舉發案 07/04 01:32 : 推 JSL3719:其次,但申請人不適格之舉發理由,應該只有原申請權人可以 07/04 01:36 : → JSL3719:提出 07/04 01:38 : 推 gsc0478:原PO並非指專利申請權之問題吧.. 07/04 09:42 : → gsc0478:修正一下我的推文... 07/04 09:44 : → gsc0478:是否是以大陸案為引證案而審查委員未檢索到。而給予專利.. 07/04 09:44 : → gsc0478:當可使用新穎性舉發之~~?我只是想問一樓說可以的狀態. 07/04 09:47 : 推 JSL3719:以大陸案為引證案舉發,則申請在先尚不具備證據能力,需 07/04 10:34 : → JSL3719:公開在先,擬制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僅限於「本國」申請案 07/04 10:36 : 推 escaflone:J兄正解。 07/04 15:11 我想這問題不會有新穎性或先申請之類的問題發生 而申請權的問題 如同J兄所說 非原申請權人也無法提出舉發 但如果發生在美國 有可能會被判定unenforceability 我好奇的是 在台灣或大陸是否有類似unenforceability的舉發事由 或者是說 被控侵權時是否可提出類似unenforceability的抗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76.48

07/05 11:27, , 1F
參考台灣民法第148條第2項,但是好像沒人拿來打專利官司
07/05 11:27, 1F

07/05 18:05, , 2F
告對方偽造文書?(使公務員記載不實)
07/05 18:05, 2F
文章代碼(AID): #16Z66AeZ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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