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發明人不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Life is random)時間18年前 (2007/07/05 23: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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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tentboy (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之銘言: : ※ 引述《patentboy (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之銘言: : : 請教各位先進 : : 如果同一案件在台灣申請 發明人為A : : 在大陸申請 發明人為B : : 針對此點 請問是否有可舉發的事由 : 我想這問題不會有新穎性或先申請之類的問題發生 : 而申請權的問題 如同J兄所說 非原申請權人也無法提出舉發 : 但如果發生在美國 有可能會被判定unenforceability : 我好奇的是 在台灣或大陸是否有類似unenforceability的舉發事由 : 或者是說 被控侵權時是否可提出類似unenforceability的抗辯 這問題首先要先回答的是為什麼在US 會被判定不可行使權利 根據哪一法條? 在TW 或CN 有無相應的法條可適用? 或相應的判例可援引? 第一個問題來說,TW US 不同發明人 可否用102 (f) 發明人不適格 來做抗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1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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