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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情報] 三星隨身碟專利訴訟 二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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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如果認為為行政權的一部分 審查專利性當然有所不同. 我認為不是司法權不能審專利. 而是我認為司法就專業性特殊性事項不該介入的原因. 不只是三權分立制衡的問題 也有專業分工的考量. 如果司法做的沒有比較好 為何要司法來做. 如果問我的意見 我認為比照法國 審專利交由司法. 不必又有TIPO又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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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條. 不過個人想 原審法院認為其職權調查的範圍在於TIPO是否盡責調查. 再審法院認為職權調查的範圍在於確認該證據是否有效. 所以我認為 發回更審 第一審法院是否連專利性都要審. 這牽涉到憲法的三權分立問題 對於具有專業性特殊性的行政事項. 法院是否應介入或侵入到行政的領域. 當然啦 或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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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7,判,564. 【裁判日期】 970612.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7年度判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 訴 人 甲○○. 即 參加 人 號5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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