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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情報] 三星隨身碟專利訴訟 二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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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不是我辦的 是我主管跟我們公司律師辦的. 最主要的爭點是在於網路資料是否可信的問題. 行政法院確實可以依職權調查. 只是一開始在智慧局舉發階段. 舉證責任 應該是舉發人 要證明其可信度. 審查基準有關舉查的內容:. 當事人所提證據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應注意網站之可信度,審查時,若對於. 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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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快考專利師了 行政訴訟法還沒念. 基本上滿接近民事訴訟法 說起這個就想到邱師. 話說我的看法不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是法院職權調查的界限. 第一審認為不屬職權調查的範圍 那TIPO未調查證據. 證據能力不足 所以韓狗勝. 但第二審認為屬職權調查的範疇 TIPO查不查 法院都有查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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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oney.aol.hk/post/46371. 韓商三星電子(SAMSUNG)申請隨身碟專利,被檢舉不具進步性,經濟部智慧局決定不給專利,三星不服提告,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舉證據是不可信的網路資料,判三星勝訴;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沒有調查網路資料的真實性,改判三星敗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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