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三星隨身碟專利訴訟 二審敗訴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科技與法律)時間17年前 (2008/06/25 19:55), 編輯推噓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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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croOptics (啦)》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快考專利師了 行政訴訟法還沒念 : 基本上滿接近民事訴訟法 說起這個就想到邱師 : 話說我的看法不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 是法院職權調查的界限 : 第一審認為不屬職權調查的範圍 那TIPO未調查證據 : 證據能力不足 所以韓狗勝 : 但第二審認為屬職權調查的範疇 TIPO查不查 法院都有查知的義務 : 至於到底屬不屬職權的範圍 那可看法院啦 : 不過這樣又有一個對韓狗更不利的是 : 如果是V大承辦的 嘿 發回一審 萬一法官認為具不具專利 : 都是職權的範圍 那可不觀北美的事 : 不過還是看判決主文為斷 記者有時都亂講一通 這個案子不是我辦的 是我主管跟我們公司律師辦的 最主要的爭點是在於網路資料是否可信的問題 行政法院確實可以依職權調查 只是一開始在智慧局舉發階段 舉證責任 應該是舉發人 要證明其可信度 審查基準有關舉查的內容: 當事人所提證據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應注意網站之可信度,審查時,若對於 網路上之資訊內容或公開之時間點有質疑,或對造質疑該證據之真實性時, 應通知當事人補提佐證資料(例如網站出具的證明),以確認該證據係未經 變更者。 但是 聽我主管說的 舉發人未證明網路資料的可信度 審查委員便採用該引證內容 所以到行政訴訟一審 我們才打贏 但是最高審卻又認為行政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 也因為這樣子 我才認為 對舉發人有所偏袒 但是 最後還是回到原點 爭證據是否可信 BTW 我不喜歡三星公司就是囉 可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如果可以我比較喜歡作台灣公司的CASE 另外 我同意最高審的判決 事實上 行政法院是可以依職權調查的 但是實務上行政法院能避就避 有這種判決看看可不可以改改行政法院的作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75.115

06/25 22:19, , 1F
審查委員採用沒錯啊 審查委員沒有疑慮證據真實性 那舉
06/25 22:19, 1F

06/25 22:20, , 2F
發人為什麼要提證據證明真實性呢?
06/25 22:20, 2F

06/25 22:21, , 3F
舉發階段的話 審查委員認為有疑慮才會要求舉發人舉證
06/25 22:21, 3F

06/25 22:23, , 4F
這是符合審查基準,但是被舉發人質疑時,舉發人是應該要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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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22:23, , 5F
舉證的 審查基準也是這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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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8:51, , 6F
我們質疑網路資料的真實性 根據審查基準要求舉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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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網站證明之類的 但是審委卻反要求我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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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8:53, , 8F
問題就是我們質疑 但是 對方不用出具證明
06/26 08:53, 8F

06/26 08:54, , 9F
反而變成我們要證明 是很奇怪的事情 也違反審查基準
06/26 08:54, 9F

06/26 22:25, , 10F
這就是審查委員的問題,可能他認為你們什麼都沒做就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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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22:25, , 11F
他覺得你們也要提出證據才行,審查委員自己搞錯,不過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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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22:27, , 12F
該是看你們什麼'階段'去質疑 被舉發人才需要舉證~我猜啦
06/26 22:27, 12F
文章代碼(AID): #18OZ95XR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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